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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责任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23-03-29 21:09:07 查看人数:31

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项目经理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项目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项目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2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

(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职责

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

(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

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

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者代表,成立分局 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 专职人员;

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

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 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

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对分局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清楚”;

12)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分局党委书记对分局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组织指导分局开展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基本安全素质;

3)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职业健康 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

3)审核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文件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批分局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内审、外审;

5)确保在分局内不断提高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6)及时掌握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按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主持对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

8)组织主持分局范围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4)分管生产副局长对生产职责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 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在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在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出现,时刻把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安全;

4)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

5)拒绝任何无安全施工生产措施的施工,对重大危险施工实施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6)参与分局重大事故危险源辨识评价,参与制定重大施工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积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3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

(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职责

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

(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

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

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者代表,成立分局 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 专职人员;

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

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 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

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对分局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清楚”;

12)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分局党委书记对分局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组织指导分局开展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基本安全素质;

3)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职业健康 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

3)审核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文件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批分局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 体系内审、外审;

5)确保在分局内不断提高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6)及时掌握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按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主持对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

8)组织主持分局范围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4)分管生产副局长对生产职责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 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在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在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出现,时刻把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安全;

4)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

5)拒绝任何无安全施工生产措施的施工,对重大危险施工实施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6)参与分局重大事故危险源辨识评价,参与制定重大施工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积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5)分局分管机电物资副局长对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 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主持制定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 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 ,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存在的重大机电物资安全隐患;

4)主持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并按工程局、分局有关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对有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5)主持或参加有关机电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6)协助上级部门对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分局总工程师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

3)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审核修订;

4)参加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和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6)分局总会计师对全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使用。

(7)分局总经济师对分局各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工程合同管理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等内容的签订和督促实施;

3)负责分局经济管理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确定、考核。

(8)分局工会主席对全局环境、职业健康 负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和各项目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群众性活动,提高员工技能和基本安全素质;

3)监督分局和各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 工作和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4)监督分局各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提出意见。

5)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调解分局及各项目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争议事宜,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9)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 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工程局和分局规定;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3)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分局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 规章制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本项目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足额投入和有效实施;

5)按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指导;

6)组织日常和定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解决生产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问题;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施工生产危险源控制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9)负责对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各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副经理或总监)

(11)项目各部门

(12)作业队、车间、工段负责人对所负责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 负直接责任。其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局、砂石分局和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 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施工生产实际,组织实施;

2)按项目的布置安排,组织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落实,做好施工生产现场、场所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做好安全巡视检查和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4)组织做好日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

5)实施施工生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各类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1)班组长、机长对本班组、机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职责:

1)严格执行环境、职业健康 规章制度,本工种岗位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2)落实作业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生产现场和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文明生产;

3)实施交接班制度,做好班前安全交底,检查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的正确使用,班中安全督促检查,班后清理现场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

4)做好班组人员上岗、换岗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日常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素质和意识;

5)发生各类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4.2职能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1) 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局、分局的规定、指令。组织编制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开展宣传、教育、检查、培训、审验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促进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2)组织制定环境、职业健康 目标、规章制度、规定,并督促实施;

3)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会审,落实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和施工生产现场、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纠正违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负责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考核、评价和安全监察员推荐、考核工作;

5)负责办理员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统计、报告、建档等管理业务工作;

7)参加或协调组织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8)做好劳动环境、尘、毒、噪声危害的监测和督促治理;

9)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实施应急预案,现场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10)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工作;

11)负责分包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和施工生产中安全监督、指导和管理。

(2)技术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承建工程施工生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度汛等安全技术措施;

2)制定项目施工生产危险源辩识、评价、监控技术措施;

3)组织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深入现场检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调查并解决施工生产中危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问题;

5)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调查,提出相应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3)机电物资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制定分局施工生产机电设备环境、职业健康 规定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拆除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程,督促实施;

2)制定机电设备运行中环境因素识别、危险源辩识、评价、监控措施和设备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实施;

3)定期组织设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评价考核,纠正违章,及时整改隐患;

4)采购符合国家和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机电设备和物资;

5)按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要求,组织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销毁等 规定及有关消防、保卫措施,督促实施;

6)负责特种设备的环境、职业健康 ;

7)配合劳动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质管理;

8)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对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设备重大事故、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计划经营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按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要求,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纳入生产经营计划,督促实施,定期考核;

2)负责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施工资质审查和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

(5)财务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管理和督促使用;

2)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单列,专款专用。

(6)劳动人事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分局领导、项目负责人、 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质培训管理工作;

2)负责上岗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确认、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3)参加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4)负责为各项目提供安全生产合格人员;

5)负责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验等的管理工作;

6)协助分局经营部门审核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工序分包商的相关资质,指导各单位相关部门建立分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准入审核制度;

7)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分局统一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检查;

8)负责分局批准的社会劳务用工工伤保险参保的有关事务。

(7)党群工作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局、分局、项目环境、职业健康 规定、制度;

2)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8)纪检监察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对环境、职业健康 工作进行监督;

2)参加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

3)对负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职业健康 职责实施监察。

(9)工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开展群众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提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化;

2)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监督分局工伤保险管理,调解分局内部员工工伤事故处理争议;

4)深入现场监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5)监督分局各项目按规定配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监督分局各项目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可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停止施工。

4.3员工保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职责

(1)熟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基本知识和业务技术,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技能,按岗位安全生产要求从事岗位工作;

(2)遵守环境、职业健康 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劳动纪律;

(3)服从管理,坚守工作岗位;

(4)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爱护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标志;

(5)积极参加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遇有危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离现场;

(7)了解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发现危险及时报告并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8)发生各种事故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参加抢救或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相关/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ms-c-2007-28)

第4篇 建筑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项目经理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项目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项目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健康安全责任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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