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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3 11:43:02 查看人数:88

公司年会通知

公司年会通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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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保险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并未出台正式的保险法配套司法解释,但是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院就已经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领域。最高院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1990)中指出:……二、关于免赔权。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最高院的这份复函实质上将当时《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中规定的投保人的无限告知义务变更为有限的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同时认定由于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其背后所隐含的正是禁止反言原则。在此基础之上,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同样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为询问回答告知,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保险人的禁止反言,导致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形同虚设,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才得到彻底的改变。然而,最高院在此期间却并未放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引入禁止反言原则,2003年12月最高院在经历了四年的反复推敲后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9条和第10条在明确投保人询问告知义务的同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受制于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却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对保险人禁止反言的限制并不彻底。不过该征求意见稿仍然表明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弥补2002《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各级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正式实施。在征求意见稿无果而终之后,最高院于2006年11月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可以看作是最高院在征求意见稿受挫后又一次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引入保险法领域的努力。除最高院之外,地方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也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审判指导意见的行使尝试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纠纷领域。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投保人免除告知义务的情形,以及保险人在明知或应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承保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解除合同。此后,北京市高院在2005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又再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证保险合同的,应按《保险法》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样是依据禁止反言原则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毫无疑问,最高院的复函、公报案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司法裁判和指导意见对于推动保险法的变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司法能动对于完善中国立法的意义,但是如果仅将视野局限于司法能动与立法变革之间的关系,我们无非是又一次验证了司法对于立法完善的重要作用,然而当我们考量司法能动模式下的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时,必须代入另一个变量———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

保监会对禁止反言原则的态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不断尝试通过司法判决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法领域,这种不拘泥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对成文法进行创造性和补充性解释以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并对各种社会问题给予干预的司法能动主义对于立法进程的影响显而易见,笔者所关注的是这种对社会主体利益格局的配置是否仅仅成为了司法裁判领域内的一种非显性的公共政策,只能为以后立法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这种利益配置对于真正的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即政府部门能发挥多大的影响。与司法领域不断推进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相比,作为保险业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该领域公共政策主体的保监会对于该原则在保险领域适用的态度却不像法院那么坚决。在最高院200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讲稿能否通过悬而未决之时,保监会于2004年5月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通知基于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指出了保险公司在提供给客户的保单中所出现的问题,通知中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缔约时应当主动行使询问权,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时引发纠纷。但是保监会在该通知中并未明确指出在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的情况下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着最高院司法解释陷入僵局,保监会在2006年2月回复重庆市高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一、关于告知义务……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务,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复函表明保监会在不承认禁止反言的基础上又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扩大为无限告知。此后在保监会在对国内律师提出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的《投诉告知书》中指出由于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行为,暂时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如果说司法系统是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确立,那么保监会的做法似乎是在阻碍这一进程。笔者在这里无意去探寻保监会这种做法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但是司法系统和政府监管部门对待同一事物的截然迥异的态度却使笔者疑惑所谓的司法公共政策创制与享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之间的裂痕到底有多大,在现有的体制下如何来弥补这种裂痕。

司法公共政策与行政公共政策的协调

公司年会通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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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看过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范文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一根据本公司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三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

公司年会通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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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发展情况,有些公司会更改自己的名字,这时候就需要发通知函给客户。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函范文,欢迎参阅。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1致: __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__”名称从 __ 年 __月 __ 日变更登记为“__,届时原公司“__”的 业务由__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

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 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 __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2致: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北京 有限公司”名称从 20__ 年 10月 9 日变更登记为“北京 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的 业务由北京 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 有限公司

20__ 年 11月 12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3尊敬的各位客户:

由于公司增资扩股,扩大经营,我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即将“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由“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祝

商祺!

原公司: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公司: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年会通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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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技术问题。受制于这一理念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规定极为简略。实质上,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法定“干预权”的前提,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要求大股东解释其政策并提出微弱反对意见的惟一场所。在我国实践中,因公司未遵守通知程序而产生的纠纷已偶有发生,研究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会会议通知人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各国(地区)立法一般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区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和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前者是指拥有实质通知权,即有权决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后者是指仅拥有形式通知权,即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无决定权,但可协助召集权人通知的人。司法惯例一般认为,惟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方可在会议通知上署名,以其自身名义会议通知,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仅在得到召集权人的特别授权时,方能会议通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可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的人,在得到授权时,应以被人名义会议通知。一般情形下,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不得以自己名义自主决定会议通知,否则,若非得到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追认,该通知不会产生预期的效力。例如:在我国香港,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亦以董事会名义,董事会系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虽然董事会通常指令公司秘书这些通知,但公司秘书不得自行主动通知,亦不得依个别董事的指令通知。[1](p573)在hooper v. kerr stuart and colimited 一案中,法官严格坚持了这一规则,认为“除非获得董事会集体追认,公司秘书未经董事会授权而擅自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无效”[1](p573)。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谁为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但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似可推导,通知人应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系法定的实质意义上的会议通知人。因此,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以董事会名义。然而,在《公司法》出台以后,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又有将该通知权赋予“公司”的歧义表述,这些前后矛盾的规定极易产生操作歧解。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署名很不一致。就上市公司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署名为公司。例如: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股东年会的公告即直接以其公司的名义。其二,署名为董事会。例如潍坊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即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其三,署名为获得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会秘书。例如: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年会即以董事会秘书名义,署名为“承董事会命邵敬扬董事会秘书”。令人欣慰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具有“准法”性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47条、199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1998年《规范意见》)第2条以及2000 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2000年《规范意见》)第5 条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的通知人为董事会,从而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对于非上市公司,上述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此外,现行《公司法》对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规则尚乏明文。例如:若系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会议通知,其合法性如何?人是否必须在该通知中明示关系?如系无权,能否适用一般无权规则进行处理?等等,均待明确。笔者认为,一概否定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行为的效力并不恰当,关键是应对其进行适当规范。这些规范大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人代为通知时,应取得合法授权,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示关系;其二,若人系无权,原则上应得到董事会追认,通知行为方能生效。在未获追认而又符合表见规定时,若通知事由事实上存在,则构成表见,通知行为对股东和董事会有效;反之,若通知事由纯系虚构,则不能成立表见,该通知对股东和董事会均无约束力,因人之欺诈通知而给善意股东造成损害的,由通知人自负其责。 对此, 我国台湾法院1984年度台再98号判决亦采类似做法,即如“股东会之召集经董事会决议,纵其公司公告之报纸上未刊载董事会名义,然已足供一般人了解系依董事会意旨召集;且其召集未侵犯董事会职权,更不危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则其召集自属合法。从而该次股东会决议难认为无效。”[2](p322)

二、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各国概有两种立法例:其一,强制主义立法例,即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此为韩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等多数国家所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惟英国的规定较为灵活,即该通知可采取委派专人递送、邮寄、刊登广告或其他方法送达[3 ](p182)。此外,在采取强制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往往针对股东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书面通知方式。对记名股东和闭锁性公司(如有限公司)通常要求以专人递送或信函寄送的方式通知,对无记名股东和公开性公司(如上市公司)则大多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二,任意主义立法例,即未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而是将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为美国、瑞士、瑞典等少数国家(地区)立法所采。但在实践中,对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通常亦采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并且,为预防纯粹的章程自治主义的缺陷,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普遍对章程自治进行了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部分国家(如美国)建立了“法律候补适用规则”,即在公司章程未有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第二,部分国家(如瑞典)建立了“特定决议通知方式法定规则”,即通知方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定决议则须依法律确定的方式送交通知。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许可或实际采纳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即口头送递、专人送递、邮寄送递、公告送递和现代传媒送递。其中,前四种方式是传统的送递方式,后一种方式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较为新颖的送递方式。无论采取何种送递方式,应以能送达各股东为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这几种不同送递方式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对此,有些国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规定:口头传达通知时,只要通知是能令人理解的即为有效;书面通知如能令人理解,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生效:其一,专人送递采“签收主义”,以收到为生效。为提高送达效率,该“签收”可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亦可由其注册人、主要办事处的秘书签收,其效果视同本人签收。其二,邮寄送递一般采“推定到信主义”,如果付清邮资并正确写明地址,则在通知投入邮局的五天后便生效,投入时间可以邮戳证明。但特拉华州对邮寄送递采“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发出通知的时间以已支付邮资,并按公司记录上的地址将通知投进美国邮箱的时间为准。[4](p65)其三,特殊邮寄送递采“签收主义”,如果以挂号信或证明信件邮寄,并要求有收条,且该收条是由收件人本人或其代表收件人签字的,则以收条上的签字日为收件日。无论采取何种生效主义,对于寄达开会通知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或通知人承担。在我国台湾,此一举证责任亦由公司负担。[5](p431)此外, 对于公告送递各国一般采“发信主义”,通知公告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生效。如在韩国,会议通知公告后,无须过问到达与否,因未送达而导致的损失由股东而非通知人承担[6](p356)。

我国现行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除对无记名股东明确限制为“公告通知”外,对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并无明确规定。1994年证券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57条第1款、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也可用公告方式进行。其后,证监会在1996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 条第2款、3款中又规定,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这些规定实际上将公告通知的范围扩大了,即在上市公司中,无论对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均应采取公告的方式传递股东会会议通知,但对内资股东与外资股东的通知方式仍有所区别。《指引》第161 条采取了类似于《条款》的灵活规定,即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邮件、公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1998年《意见》第2条和2000年《意见》第5条基本重申了《通知》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依此规定,无论是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无论是内资股股东还是外资股股东均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这一规定实质上简化和统一了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但其与《公司法》的不协调之处亦较明显,按《公司法》规定至少并未否定对记名股东采取非公告方式通知的合法性。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对公司而言可能是成本最小的一种通知方式,公司可以省去同时采取其他通知方式而产生的不便和麻烦。例如:公司无须对记名股东一一单独送达通知,亦可避免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而面临的举证困难等等。但笔者认为,尽量简化通知的方式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向股东告知开会事宜。一种通知方式应否被通知人选用,关键在于该种方式能否实现上述目的。与此同时,通知方式的选用应尽可能地给通知人提供便利,降低通知成本。但成功通知股东始终应是通知制度意欲实现的首位目标,而提高通知效率、节约通知成本只能是附属性目标。就此而言,立法应给通知人提供尽可能多的通知渠道,以方便通知人根据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将通知方式压缩为单一的“公告通知”,不利于实现设计通知制度的本旨。因为,“通知公告”以后,并非即如法律推定的那样,所有权利人都会看到公告。而且,个别权利人未看到公告可能完全是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此时其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将被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所剥夺。例如:对已知名址的记名股东而言,公告即不是最佳的通知方式,若强令采取此种通知方式,无非给通知人创造了懒惰的机会,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抛弃目前流行的“压缩主义”立法思维,维持《公司法》所确定的“多元主义”通知方式,但应对“通知”一词的含义予以细化。尤其应当明确对于口头通知(含电话通知)以及特殊的书面通知如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送递方式的态度。

此外,对不同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我国《公司法》和《意见》(1998年、2000年)并无明确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仅有零星规定,很不完整。如《条款》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以公告通知时,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第 3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惟《指引》第166条的规定相对较为全面,即“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这些规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其一,仅适用于特定的公司类型,即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并不适用;其二,仅适用于对特定股东的通知,即仅规定了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未规定对外资股股东(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外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其三,仅适用于特定的通知方式,即专人递送、邮寄送达和公告通知方式,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通知方式(尤其是现代传媒送递等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对于专人送递强调以被送达人本人签章为确认送达效力的惟一依据,未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人(如人、法人之收信员、自然人之家属等)接受通知亦视为送达,显然不利于提高送达效率。而将邮寄送达的到达时间交由当事人自治,必然人为地造成适用标准繁杂的现象,很不恰当。这些缺陷,有必要在修改《公司法》时予以克服。

三、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少数国家(地区)采取统一主义立法例,仅规定一个统一的通知期限,如奥地利规定至少为14天,瑞士规定至少为10天,卢森堡规定不得少于8天。 多数国家(地区)采区别主义立法例,区别公司类型、股东会议或决议的类型、股东类型、通知方式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期限要求,但仍有以下共同之处:其一,多数国家(地区)要求通知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遵守一个最低时限,而且,对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一般长于非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对公告通知的期限大多长于其他通知的期限,对无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大多长于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其二,多数国家(地区)不允许以公司章程压缩法定的通知期限,但对公司章程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却并不禁止。公司法要求维持最低的通知期限旨在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裕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此,有些国家(地区)规定,在全体或绝大多数股东出席或同意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期限可以缩短。此外,亦有个别国家同时限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最长期限,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7.05条(a)规定, 公司应在会议召开日前不少于10天不多于60天的时期内通知股东。加拿大及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该通知期限为会前21日—50日。此立法意旨在于,防止公司规定过长的通知期限,致使领受通知的股东产生遗忘,间接损害其利益。其三,多数国家(地区)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以“净天数”为准。如在英国和香港,通知期限不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的当天和会议召开的当天。我国台湾“经济部”在1971年2月以“商6804 号文”对“公司法”的通知期限进行解释时,亦指出:对股东之通知期限不“包括开会本日在内”。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亦采区别主义立法例。该法第44条第1款、第105条第1款、2款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作出公告。《通知》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然而,有关上市公司的其他一些特殊规范,如《指引》第47条、1998年《意见》第 3条和2000年《意见》第5条、《条款》第53 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20条第1款却修改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范性文件将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30日,而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45日,这一修改并非完全吻合《公司法》之精神。因为,就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我国目前仅允许其发行记名股份,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均为记名股东,将通知期限定在会前45日尚无违反《公司法》之处。而境内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将会议通知期限统一压缩为30日,难言妥当。至少,对无记名股东而言,依《公司法》所定之45日期限而能获得的期限利益已告丧失。此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通知期限过长。其他国家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一般未超过30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最短为30日和45日,似嫌过长。并且,现行立法对于最长通知期限未予限制,显得过于宽松,这对股东权之维护有害无利。过长的领受通知期限对股东而言反而是一种负担,这可能是有关规范性文件压缩通知期限的原因之一,似宜在修改《公司法》时采压缩主义,再行缩短通知期限。其二,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方法。即该期限是否系指“净天数”,并不明确。惟《通知》将其界定为“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和45日,似采“净天数”计算规则。《指引》第47条注释部分也强调,公司在计算3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从目前上市公司的做法来看亦多采用此解释,如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30日召开,其会议公告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但亦有个别上市公司未完全遵守这一规则,如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29日召开,其会议通知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其间净天数仅29天。因此,笔者认为,修改《公司法》时应明确规定这一计算规则。而且,《公司法》还应对该净天数的计算始期予以明确。因为,就公告方式而言,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会议公告上所载明的日期与该公告实际刊登的日期并不一致,应明确规定以后一日期为计算始期,以防个别不道德的通知人与媒体串通,埋伏通知期限,损害股东利益。对于非公告方式而言,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例如邮寄送达时,是以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还是以股东实际收到或推定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对股东权利影响较大,亦应明确。其三,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能否以公司章程压缩。笔者认为,为确保少数股东不受压榨,应采否定主义立法例,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不得以公司章程缩短。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对象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发给每位股东,各国(地区)亦有两种立法例:其一,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无须对全体股东,仅部分股东(通常指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获得通知权。此为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所采。其二,无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对全体股东,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获得通知。此以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最为典型。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确定有权获得通知的股东之资格?这在证券市场流动性日趋增强、股东变动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更显重要。对此,香港采取了“关闭股东名册”的办法确定通知对象,股东名册一旦关闭,公司就不再接受股份的注册转移。《公司条例》规定,股东名册可以多次不定期关闭,但一年不能超过30天。这一制度遭到了学者猛烈批评,何美欢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笨拙、不方便的措施”[1](p580)。因为, 对股东名册的强行关闭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注册迟延,将会影响到希望注册的人的交易。随着公众持股比例的不断提高,总有一天股东权利的不确定会变得无法容忍。与香港的做法不同,在一些公众股东为数众多、股份交易十分活跃的国家,不是采取关闭股东名册的消极办法解决上述冲突,而是以一种更为合理的股权登记日制度取而代之,以避免为确定与会股东资格而影响公司股份交易的正常进行。例如: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为确定有权收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可以预先确定一日作为决定股东名册的登记日。但该登记日不得早于会前50天,亦不得短于21天。在登记日那天,其名称或姓名未登载于公司或其过户人的记录上的股东无须给予会议通知。但这些股东的表决权并不因未获通知而受到影响。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亦采取了登记日规则,惟其具体规定的登记期间有所不同,前者规定“股东登记日不得确定在会议召开的70日以前”;后者规定,该日期要定在会议召开前10—60天以内。从加拿大、美国的规定来看,法律对通知人选定的股东登记日通常有下限和上限的要求,这是因为,时间过短,不利于公司对已确定的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时间过长,难保已登记的股东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如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多数已登记之股东已转让其股权,获得通知的该等股东大多将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这会使股东登记日制度变得毫无意义。此外,个别国家(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我国香港还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发给股东以外对公司业务经营活动拥有特定监督权的人(如审计师、查账员、监事等),其立法意图有二:其一,使监督人员了解股东大会的会议计划,促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其二,在监督人员和股东大会之间架设沟通渠道,使股东大会能及时了解公司运作中的不正常状况,及时调整经营方针。

公司年会通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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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保险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并未出台正式的保险法配套司法解释,但是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院就已经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领域。最高院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1990)中指出:……二、关于免赔权。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最高院的这份复函实质上将当时《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中规定的投保人的无限告知义务变更为有限的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同时认定由于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其背后所隐含的正是禁止反言原则。在此基础之上,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同样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为询问回答告知,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保险人的禁止反言,导致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形同虚设,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才得到彻底的改变。然而,最高院在此期间却并未放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引入禁止反言原则,2003年12月最高院在经历了四年的反复推敲后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9条和第10条在明确投保人询问告知义务的同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受制于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却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对保险人禁止反言的限制并不彻底。不过该征求意见稿仍然表明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弥补2002《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各级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正式实施。在征求意见稿无果而终之后,最高院于2006年11月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可以看作是最高院在征求意见稿受挫后又一次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引入保险法领域的努力。除最高院之外,地方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也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审判指导意见的行使尝试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纠纷领域。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投保人免除告知义务的情形,以及保险人在明知或应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承保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解除合同。此后,北京市高院在2005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又再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证保险合同的,应按《保险法》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样是依据禁止反言原则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毫无疑问,最高院的复函、公报案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司法裁判和指导意见对于推动保险法的变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司法能动对于完善中国立法的意义,但是如果仅将视野局限于司法能动与立法变革之间的关系,我们无非是又一次验证了司法对于立法完善的重要作用,然而当我们考量司法能动模式下的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时,必须代入另一个变量———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

保监会对禁止反言原则的态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不断尝试通过司法判决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法领域,这种不拘泥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对成文法进行创造性和补充性解释以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并对各种社会问题给予干预的司法能动主义对于立法进程的影响显而易见,笔者所关注的是这种对社会主体利益格局的配置是否仅仅成为了司法裁判领域内的一种非显性的公共政策,只能为以后立法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这种利益配置对于真正的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即政府部门能发挥多大的影响。与司法领域不断推进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相比,作为保险业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该领域公共政策主体的保监会对于该原则在保险领域适用的态度却不像法院那么坚决。在最高院200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讲稿能否通过悬而未决之时,保监会于2004年5月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通知基于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指出了保险公司在提供给客户的保单中所出现的问题,通知中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缔约时应当主动行使询问权,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时引发纠纷。但是保监会在该通知中并未明确指出在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的情况下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着最高院司法解释陷入僵局,保监会在2006年2月回复重庆市高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一、关于告知义务……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务,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复函表明保监会在不承认禁止反言的基础上又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扩大为无限告知。此后在保监会在对国内律师提出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的《信访投诉告知书》中指出由于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行为,暂时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如果说司法系统是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确立,那么保监会的做法似乎是在阻碍这一进程。笔者在这里无意去探寻保监会这种做法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但是司法系统和政府监管部门对待同一事物的截然迥异的态度却使笔者疑惑所谓的司法公共政策创制与享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之间的裂痕到底有多大,在现有的体制下如何来弥补这种裂痕。

公司年会通知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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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及范文汇总 辞退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使用的文书。按照规 定,辞退员工应当向员工签发通知书。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 者严重违反法违纪,或者公司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可以依据劳动合 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

企业一旦向员工出具了辞退通知书,那么将意味着公司有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该通知书将成为仲裁或诉讼的主要证据。企 业对此应当慎重。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 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

特别提示: 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 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 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公司自身 的原因,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进行的裁员,公司应当予相应的补 偿。

■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 第 1 页 共 10 页 格式一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 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格式二辞退通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 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 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2. 辞退通知书 xxx,我公司与你于 xx 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 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 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 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 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 第 2 页 共 10 页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 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 承担。

此致 xxx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企业辞退员工怎么写解除证明 关于企业辞退员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制作相 关法律文书,并有效地向劳动者送达,是一个经常被用人单位忽略的 问题。事实上,企业辞退员工,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或终止员工劳 动合同的相关文书,将是劳动争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不同的劳动合 同解除或终止文书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涉劳 动争议的处理结果。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制作的法 律文书类别 由于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企业辞退员 工,即系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建议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是终 止劳动合同,则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则可以签署解除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下边,笔者根据自己的律师实务经验,分别谈谈几种文书的制作 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1、要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支 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第 3 页 共 10 页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 结时间、工资支付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等。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 据证明的事实不仅在法律上无意义,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 纷处理过程带来困难。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简明扼要,但文义应清楚、无歧义。

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尽可能地制作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送达给相应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终止时间,明确 终止理由,这同样涉及到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尽可能与劳动 者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解除时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金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程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四、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六种。包括(1)直 接送达,即直接向劳动者本人送达,由其签收。(2)留置送达,企业 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3)委托送达,即委 托他人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企业采用邮寄送达一定要在快递单 上载明送达的文书名称,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照法 律规定提前 30 日送达,方可。

第三篇:辞退证明 第 4 页 共 10 页 辞退证明! 案例:一个朝阳区的饮食行业的企业,辞退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向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当庭答辩说是单位 并没有辞退该员工,是该员工自己离职至今未归的。员工目瞪口呆,由 于单位辞退员工时,进行了口头通知。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 明,结果败诉,后来起诉到朝阳区法院,同样也是败诉。

在我们接待的当事人中,很多劳动者在受到辞退时,没用或者没 能向单位要求一份书面的辞退证明。由于缺乏证据,使很多被辞退员 工失去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无法得到辞退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变 通的办法取到辞退的证明的,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建议的方法有如 下几种: 一、工作交接单 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在工作交接单上写上离职原因为“辞 退”,并想办法让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签字。有的没有工作交接单的,

员工辞退公告格式_员工辞退通知书标准格式范文(通用4篇)辞退通知书(篇 1) ___先生: 由于你入司后工作马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不能胜任 fqc 工作,经过多次教育批评和调岗从事 ipqc 工作,但是工作态 度未见任何好转, 而且还直接影响其他岗位员工的工作情绪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部门主管和人事主管 共同协商, 最后经公司研究决定, 请您于__2011_年 11_月 24 日前, 办理完毕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并凭《工作移交清单》,到财务部结 清各项费用和薪资,离开本公司。

特此通知。

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 年 x 月 x 日 辞退通知书(篇 2) ____先生/女士: 您与 xx 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签订/续 订的劳动合同,目前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现因您具有下列第 _________(大写)项情形,根据《_______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_____条第_____款规定, 决定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工 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 乘人之危的方式, 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 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 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 工作。

请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以下交接手续,逾 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1.向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所有的工作及有关工作资料;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物; 3.报销公司账务,归还公司钱款; 4.离职员工户口、人事档案、党团的人事关系在公司的,自劳 动合同解除之日起 7 日内迁出由公司负责报关的人事档案以及各 种社会保险关系、党团关系、户籍关系等; 5.按《员工离职、调动移交单》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签收《辞退通知书》等文件; 7.最后一月工资_________元,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代通 知金____________元。

xx 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___月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发出 的 《辞退通知书》 , 完全清楚明白上述辞退条款, 并完全同意接受。

被通知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篇 3) 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 您所学的 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 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__日离开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 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xx 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___月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的《辞退通 知书》,完全清楚明白上述辞退条款,并完全同意接受。

被通知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篇 4) xxxxx: 我公司( 广州有限公司)与你于 年 02 月 27 日签订了劳动 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 1、xxxx 2、 以下空白 为此,本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 你的劳动关系。

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 在年 09 月 25 日到人事 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公司年会通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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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变动增减(+,-) | |

| |期初数|--------------------|期末数|

| | |配 股|送 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 计|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

注:1.原此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公司年会通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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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聚餐通知

经公司领导决定,本公司于20xx年x月x日进行公司全体员工的聚餐活动。聚餐地点:聚餐时间:望全体员工准时参加,欢聚一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大家积极配合响应,共同搞好这次聚餐活动。

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最新公司聚餐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丰富公司员工的娱乐生活,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提高公司凝聚力;公司决定借假期来临之际,组织全体员工集体聚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xx年03月14日下班后

二、地点:

三、参与人员:全体员工

四、流程:

1、公司员工集体聚餐

2、ktv唱歌活动

备注: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若特殊情况下,可提早离场。

行政部

xx年x月x日

最新公司聚餐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为庆祝公司今年厂庆,特邀请全体员工参加公司的聚餐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20___年___月___日(即明天星期三)下午18:00

地点:____酒家213号房间(即去年年底全体员工聚餐的地点)

相关要求:

1、取餐、饮酒适度,避免影响次日工作

2、适当娱乐放松,勿扰乱治安

3、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活动重要,望全体员工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员工,请提前告知厂长,或致电告知:xx谢谢。

______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公司聚餐通知

为了丰富群友们的业余生活,增进群友友谊,加强集体意识,本群特此举办本年度第一次群聚会,请大家竞相转告,踊跃报名。预祝大家聚会愉快!

现就本次聚会活动安排如下,并请群友参与并提供更合理周全的建议.以便能使本次活动成功、圆满进行!

一、 聚会时间:20xx年01月26日 下午16:30点(暂定)

二、 集合地点:xx区百乐公园后门

三、 聚会活动内容:群友之间的初识了解、自我介绍等、嗨歌、饮酒、歌伴舞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定)

四、 聚会消费:无抵消、活动当天酒饮打折.

五、 活动联系人:百合 醉宝 紫啤。。

以上是本次聚会活动的主要内容,其他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共同探讨,随时做出修改。

报名参加的同志请小窗口联系管理员,留下联系电话确认,报名截止时间为01月25日下午6:30点前.

报名方式:

1、姓 名 :

公司年会通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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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学习是把知识转化成智力,那么实习的过程就是把智力转化成智能。一个学期来《公司组织与管理》的理论学习让我对公司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破产清算、股票的上市等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现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课本的知识都要运用于实践中才能真正把理论变成自己的能力。在这学期,我们学习了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名称的拟订、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股东会运做规则和董事会的运作规则等,虽然我们学了这么多似乎都可以独立地经营一家公司,其实不然。在这次的实习中我深刻得体会到课本与现实的巨大差距。

因为课程实习的需要我在福建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实习。在实习过程中,我们首先对福建旅游有限公司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我对该公司的设立时间、投资者、设立方式、注册时间、交纳的质量保证金的多少、公司的运作等相关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在与公司职员的沟通交流中了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实习的时间虽然很短却是一段极有意义的时间,以前我认为只要把课本的知识背清楚了就可以在现实中应付自如,通过这次实习我才发现其实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观点。不管是在公司的设立还是公司的经营中都存在很多的现实因素,不像书上写的那么简单。比如公司设立的申请登记,这是一个繁琐过程,要比书本讲的复杂。

通过这一阶段的实习我对《公司组织与管理》的相关原理有了更深的理解,并且通过实践的操作我知道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它们。书本的理论和工作的实际应用是有着很大区别,只有把他们结合了我们才能发现我们的不足,也能更好地找到学习的方向。

2 公司简介

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前身为福建省旅游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连年荣获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福建旅游公司是由福建旅游局投资设立的公司,它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后来随国有企业改革浪潮的不断高涨,福建旅游公司改制成福建旅游有限公司。公司从由福建旅游局单独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转变成由福建省旅游局和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型国际旅行社公司。其业务涵盖入境旅游、出国旅游、国内旅游、国际国内航空销售、会议服务、旅游车队等。公司在福州市区设有十个门市部,在厦门、福清、长乐、马尾、武夷山等地设有分公司。2005年11月16日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正式挂牌开业。福建旅游有限公司杨桥营业部是福建旅游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门市部,该门市部成立于1998年8月31号。

1988年公司成为全国第一批国际客运销售,是福建省第一家国际客运商。多年来,公司一直保持全省航空客运销售量的榜首,目前已成为国内外50多家航空公司的商,是福建省与外国航空业务签约最多的单位。

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鲜明经营理念的旅行社,公司注重诚信服务,并注册了“福之旅假期”的优质品牌。公司以“更好地服务的人”为目标,致力于福建省乃至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是海内外朋友和同仁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拥有一百多名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作为福建省旅游企业中坚,公司年营收规模突破2亿元,位居全省旅行社的前茅。

3 实习过程

参加了福建旅游有限公司为期三天的新人培训后,我们被公司安排到其中的一个部门——办公室进行实际的操作。

3.1 参加部门的早会

这是部门每天必须的课程,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让职员学习到新的知识。在早会上同事有时是总结工作,然后和大家一起分享他们的经验,有时部门也会开展专题讲课,请一些在某方面有专业知识的人士给部门职员介绍相关的知识。部门的一些日常的通知有时也在早会上,因为早会是每个职员都必须参加的,在早会上通知能使每个人都接到通知,这样即快速又方便。不管是总结工作还是专题讲课,我都认真听他们讲然后认真做好笔记,从中不仅吸收到了他们的经验新也学到了一些保险的专业知识,仿佛我也参加了他们的工作,间接地学到了很多东西。

公司年会通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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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现我司依照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与您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与我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您的相关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辞退员工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辞退员工通知书范文三

兹有你在 年 月 日被我单位录用,现因 原因,经本院慎重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您与本院的劳动关系,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至 年 月,工资和内部福利费用如下:

您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如下: 无代通知和经济补偿金。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代通知¥ 元,经济补偿金¥ 元)。

非常感谢您在本公司的辛勤工作!祝愿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 医院总经理(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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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通知

在2009年《保险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并未出台正式的保险法配套司法解释,但是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院就已经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领域。最高院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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