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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19:51:06 查看人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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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机房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为做好机房内外和设备的清洁工作,保证设备的最佳运行环境,特制定本卫生制度。

1、机房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2、各班员工必须按时清洁机房地面,做到无明显污渍,无杂物、无粉尘。

3、机房内各设备必须按时擦拭,使设备表面光洁无尘。

4、机房值班员工必须按时清洁机房通风系统滤尘网。

5、机房内电气控制箱及电器开关表面必须按时清洁除尘。

6、维修人员负责制定本机房清洁卫生时间表,并对机房卫生负责。

7、各专业管理员定期抽查机房卫生清洁情况,发现严重卫生问题,立刻组织整改,并追究设备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宿舍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精神风貌和身心健康。为搞好基础部学生宿舍区的清洁卫生,建设一个良好、整洁、优美的宿舍环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常规要求

(一)、 学生宿舍实行责任制,开学一周内各宿舍选出室长(或由班主任指定)。室长对本宿舍的清洁卫生负管理责任,排出卫生值班表;每天督促并检查值日生进行责任范围的保洁工作。安排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和保持宿舍的整洁。

(二)、各宿舍应该于每日早晨7点30分前离开、下午1点30分前离开,将室内及门前打扫干净,并整理内务。任何时间不得将垃圾杂物堆放在过道上或室内,并负责保持本寝室及相应过道地段上的清洁卫生,违者以该寝室卫生不合格计。

(三)、任何人不得在走廊、门厅、楼梯上洗澡、刷牙、倒水、大小便、打(踢)球、溜冰、焚烧纸屑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骨头、饭菜等垃圾,不得从阳台、门厅等地方向下倒水、吐痰、扔垃圾杂物,不得将塑料袋、饭菜杂物倒入便池和下水道等。凡经发现,即对当事人处理,或处罚责任寝室人员,并取消参与本周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四)、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宿舍墙壁的洁净,不得有任何污损行为(包括在墙上乱敲乱砸、张贴标语、广告、寻物启事、乱写乱画、用脚踢、用球砸等)。凡有污损行为,一律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如未查出直接责任人,则该室全部成员卫生成绩均计不合格。

二、检查时间和办法:系部不定期抽查,每周1次,宿管部每周2—3次,不定期检查,宿管员发现问题随时反映给系部,均记入文明系部的评选条件。每周公布检查结果,并评出各宿舍楼文明宿舍。

三、奖励和处罚办法:

1、按周评出文明宿舍、达标宿舍及不合格宿舍。文明宿舍发流动红旗,给予鼓励。不达标宿舍按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2、日常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将限期整改,一周整改达三次及以上,取消学期评优资格。

3、各宿舍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凡私自换锁,致使无法检查者,当日检查视为“不合格”。

四、宿舍检查标准(每项10分,共100分):

1、地面(10分):(包括阳台)清洁,无痰迹、积水、污迹、果壳、废物等,用拖把拖干净,禁止水冲。

2、门窗、墙壁(5分):室内墙壁、天花板、灯管无灰尘、蜘蛛网、污损,墙壁整洁无涂画;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贴物,墙壁无污迹。

3、洗漱用品等公共用品(10分):牙缸摆放要整齐有序;牙刷摆放方向一致;毛巾叠放一致;桌面其他私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床上用品(10分):被子要叠放整齐(统一为方块型)统一放在一头;枕头下面不要放杂物,放在床头,方向一致;床单干净、平整;床上用品要定期洗晒,保持干净,健康。床上无杂物。

5、床下鞋子(10分):摆放整齐,鞋跟向外(两人最多只能摆放6双)成一线,床下无杂物乱放。

6、洗手间、阳台(10分):洗手间面盆可以面盆按规定统一在盆架上摆放整齐,盆内不得有水,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7、阳台衣物和衣柜(10分):室内不要挂衣物(若遇雨、雪等特殊天气,衣服要整齐悬挂),窗帘整齐。

8、纸篓和卫生工具(10分) :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在室内,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定期清洗。

9、卫生间、公共卫生(15分) :地面干净整洁,盥洗盆要时刻保持清洁,室内空气清新;门外不能堆放垃圾,不能摆放鞋子,自觉遵守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10、宿舍文化和整体效果(10分):高雅、整洁,能展示和谐的集体氛围和高雅的审美情趣,整体效果空间整体效果好,室内空气清新。

注:未打扫:0分;

第3篇 某酒店卫生管理办法

总则

1、 为加强酒店卫生管理,2、 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4、 酒店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酒店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5、 各部门出台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6、 本办法适用于本酒店各部门、各位员工。

第二章卫生管理

各部门必须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出台适合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各部门必须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当年度健康证的办理及培训工作。

各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品加工、贮存、出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霜、除臭、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验收及贮存

采购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具有良好的外观形状和内在的质量。

采购的肉类、乳制品、酒类、腐竹、饮料、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必须向供货方索取肉类检验合格证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

仓管员(或厨师长)在验收时,应拒收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外观形状异常的食品;拒收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因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拒收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过保存期限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对库存物资要认真看管,勤于检查、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变质。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1、 配备2、 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3、 凉菜间配套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设施,4、 室内温度不5、 高于25℃。

6、 面点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

7、 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8、 发现原料有腐败 变质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9、 不10、 得加工或使用。

11、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12、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桶、盆、筐、抹布及其他

工具、容器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14、 其中心温度不15、 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16、 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17、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18、 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放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19、 食品添加剂须按照说明书使用。

20、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2、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3、 并将手洗净、消毒。

4、 专人加工,5、 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6、 得擅入凉菜间。

7、 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8、 用前必须消毒,9、 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10、 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11、 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12、 不13、 得带入凉菜间。

14、 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15、 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十一、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

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

十二、每天对厨房1.8米以下的墙及门窗洗擦一遍。

十三、每半年对开水器进行一次除水垢处理;每周对冰箱进行一次除

霜、清洁和消毒。

十四、对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定期清洗、消毒。

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洗涮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餐厅服务卫生要求

餐厅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餐厅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关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传送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如托盘等)传送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防止污染。

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原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章消毒操作要求

1、 消毒由专人负责,2、 有消毒记录。

3、 常用消毒药品:

1、 漂白粉溶液

配制方法:将漂白粉配制成10%的漂白粉乳剂。消毒时用0. 2%~0.5%的澄清液(取10%乳剂200~500ml,1.加水稀释成10l即可)。

适用范围:无油垢的工具、机器、操作台、墙壁、地面、贮水池、配料间等。

2、 氢氧化钠溶液

配制方法:将氢氧化钠1kg溶于99kg水中,即成为1%的氢氧化钠溶液。

适用范围:有油垢或浓糖沾污的器具、墙壁、地面等。

3、 臭药水(克利奥林)

配制方法:将克利奥林5kg溶于95kg水中,即成5%的臭药水溶液。

适用范围:有臭味的阴沟、下水道、垃圾箱、厕所。

4、 高锰酸钾溶液

配制方法:100kg水中加入高锰酸钾0.1kg即成0.1%溶液。

适用范围:水池等。

5、 乙醇溶液

配制方法:配制70%的乙醇溶液加入棉花球。

适用范围:手指、皮肤、小工具。

6、 84

配制方法:1:200

适用范围:器具

4、 化学药物消毒程序

除残渣

2、 无积尘

3、 无异味

4、 无蜘蛛网

5、 无卫生死角

6、 无损坏残缺品

8、 个人卫生

1、 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 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3、 不4、 留长指5、 甲,6、 工作时不7、 得涂指8、 甲油及其他化妆品,9、 不10、 得佩戴金银首饰。

11、 穿戴酒店统一的工作服12、 、工作帽、头发不13、 得外露,14、 明档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

15、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和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16、 上班前不17、 许酗酒,18、 工作时不19、 准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20、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21、 不22、 得接触食品或原料,23、 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24、 方可参加不25、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26、 不27、 准穿工作服28、 、工作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29、 厅房、厨房不30、 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31、 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2、 非操作人员进入厨房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33、 且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入。

9、 健康管理

1、 一线工作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查体,2、 办理当年度健康证,3、 部门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5、 得在仓库、采购、服6、 务、厨房相关岗位工作:

1 传染性肝炎;②活动性肺结核;③肠道传染病;④痢疾;⑤皮肤病;⑥疥病;⑦有外伤;⑧性病;⑨重感冒;⑩伤寒;沙眼、红眼病。

第九章防虫、灭害的管理

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专人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使用上述物品时,要由专人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均不得在厨房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第十章卫生防疫五四制

一、四不制度

1、 采购员不2、 买腐烂变质、三无产品;

3、 仓管员、厨师长不4、 收腐烂变质、三无产品;

5、 厨师不6、 用腐烂变质、三无产品;

7、 服8、 务员不9、 上腐烂变质、三无产品;

二、成品存放四隔离

1、 生与熟隔离;

2、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 食品与杂物隔离;

4、 食品与无然冰隔离。

餐具实行四过关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第十一章卫生监督

1、 各部门应当配备2、 兼职的卫生管理员

3、 卫生管理员职责:

1、 对所辖范围卫生进行监督和卫生技术指2、 导;

3、 宣传卫生知识,4、 协助部门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和整改建议。

4、 卫生管理员的条件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

健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1、 部门或个人凡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2、 由监委会根据《aa大酒店奖惩制度》《食品卫生法》中有的关规定,3、 予以处罚。

4、 本办法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卫生管理制度范本【1】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3、凡在中心所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综合办公室为中心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心所的有关室(窗口)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报所长审批。

二、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职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

2、 统一使用的建筑物、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清扫与保洁。

各室(窗口)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室(窗口)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3、禁止在中心所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4、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5、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6、 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7、办公、生活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在办公区晾晒衣物。

三、室内卫生的管理

1、各室(窗口)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2、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

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3、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4、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5、 室内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四、食堂的卫生管理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2、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综合办公室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3、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4、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6、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7、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

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8、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9、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11、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12、 待食用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13、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14、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

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15、 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6、食堂要配备消毒柜,使用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

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7、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

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

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18、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五、奖罚

1、综合办公室要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对卫生做得好的室(窗口)和职工要表扬、奖励。

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2、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办公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公司卫生制度【2】

1、公司各部门室外卫生区由保卫科绘制“卫生区划分图”以书面形式统一划分;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司各个位置的厕所、洗刷、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在单个部门内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分布在二个部门以上公共位置的,由保卫科书面划分清理。

2、公司各部门分管的卫生、绿化区必须在早晨点名之前高标准、彻底清理完毕。

任何部门不准在点名之后打扫卫生、洗涮茶具、浇花等。

3、负责清扫厕所和洗刷间的部门或车间,必须在点完名之后5分钟之内清扫完毕。

4、卫生清理标准:

(1)地面标准:无尘土、沙粒、纸屑,无污水、泥浆、痰迹等杂物。

(2)绿化区标准:无杂草、杂物、无落叶。

(3)窗户标准:玻璃光亮透明、无污点,窗台无灰尘,窗角无灰挂。

(4)墙壁标准:无蜘蛛、蟑螂;墙角无灰挂,墙壁无残痕、无污染等。

(5)室内物品标准:桌面整齐无杂物、无灰尘;日光灯无灰尘;卫生工具整齐地摆放在隐蔽位置;纸篓、报夹、椅子等物品摆放合理有序。

(6)水池、便池标准:无污垢、尿锈、无异味,水嘴、水阀不跑、冒、漏、滴。

5、清理卫生的用具、水桶、拖把等物品用完后要定位存放,具体定位规定如下:

(1)办公楼物品定位:拖把放在制作的拖把架上,并在用完之后放好,毛刷、水管及铁筋挂在洗刷间的墙上,水桶放在下水道口处,笤帚挂在各室部的门后墙上,大扫帚放在楼梯底处.

(2)各车间清洗厕所物品定位:拖把用完之后放在各车间的拖把架上,厕所用的水管放在各厕所一角墙上。

6、在打扫厕所、洗刷间及室外卫生时,必须注意:

(1)清擦厕所、洗刷间墙壁和隔板时用拧干水的半湿抹布,禁止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厕所除外),以免搞得到处是水渍。

对于重点脏的部位,可用毛刷用力擦洗(如已干结的便渍、痰渍、污渍等)。

厕所、洗刷间在清扫完毕前,必须用干拖把将地面的水渍拖干。

(2)打扫各办公楼内厕所、洗涮间内的卫生时,用洗涮干净的半湿拖把拖地(半湿拖把以拧干提着走10-15米不滴水为标准)。

(3)在洗涮间洗涮物品时,必须先将杂物倒入洗刷间设置的杂物桶内,严禁倒入水池,堵塞管道,洗涮完毕后,将水池部拭干净,并随手将水龙头关妥当,以不滴漏为准。

(4)到厕所便后,一定将便盆冲洗干净,然后把水龙头关好,以不滴漏为准。

(5)洗涮间、厕所内一切设施,人人有责爱护,谁损谁赔偿,如查不出损坏人,由当天清理负责人赔偿或负责修复。

(6)提倡使用卫生纸上厕所,禁止使用报纸等容易堵塞厕所和影响人身健康的纸张。

(7)负责打扫厕所和洗涮间的部门如发现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由负责清理部门立即组织疏通或维修。

(8)浇花时如将水洒到盆外应立即拖干,花卉平时须加强管理,使花卉枝叶茂盛,生机勃勃,直观有美感。

花草摆放要量足、定位、严禁空缺,不得摆有影响美化布局和环境的花卉。

(9)分管室外卫生的部门,大面积用扫帚清扫,小面积特别是边角处用笤帚清扫,以保持地面卫生标准。

剪草机剪过后的边角高草,必须剪完后12小时内用大剪刀清剪净。

夏天7天左右、春秋15天左右连续不下雨,必须浇一次水,浇水时不得利用正常上班时间:窗户在风、雪、雨、雾天过后,要及时抹拭,保持标准要求。

(10)雪天,各部门首先清理本部门卫生区积雪,清理时,将积雪均匀地铺到绿化带内(以不压坏花木为标准)。

清理完本部门积雪后,积极帮助其他部门清理,不得有偷懒现象。

7、违犯以上制度,每人每次给予罚款50元。

更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阅读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5篇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办法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为防止人工游泳池声场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mg/l。

(三)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0―100mg/l,须每2日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池水温度: 22―26℃;

2、ph值:6.8―8.5

3、浑浊度:尿素

第6篇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考核办法(3)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大队部和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大块: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专用教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专用教室卫生责任人为各专任教师,办公室卫生责任人为办公室当天值日教师。各责任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大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 学校大队部红领巾值日岗和当日值日行政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大扫除制度。由学校大队部定期(周五下午)或大型活动前出具体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由大队部、总务处联合部分行政进行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保洁区、专用教室、办公室随时抽查,并当场给予反馈和整改。

六、各项检查评分情况由大队部统计汇总后纳入各责任人的绩效月常规考核。

七、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八、考核标准:

(一)教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教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及教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4. 黑板:外边框无灰尘,黑板槽内无大量粉笔沫。

5.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二)保洁区卫生:

保洁区:要求每天打扫干净。如发现保洁区内有一片纸片扣1分;树叶、杂物均酌情扣分。

(注:保洁区的打扫必须在进校铃之前完成所有保洁工作,如铃声响后还在外打扫,为保洁不及时,扣2分;发现不打扫卫生的班级扣3分,并全校通报批评;眼操期间不允许任何班级、任何学生滞留在外打扫,发现一人扣1分)

(三)专用教室卫生

专用教室卫生要求同教室卫生要求一样。

(四)办公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办公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离开座位必须把椅子放入桌子下,不合要求的扣月常规考核1分)、办公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上无杂物,除茶杯外,有一处不合要求扣月常规考核1分)

4.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注:

1.不定时随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

2.周五定期检查中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

3.遇重大活动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按活动级别递增扣分。(市3分、大市4分、省5分、国家6分)

4.在各种检查中如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则相关责任人本月绩效月考核“卫生管理”项不得分,取消班级“文明班级”的资格。

第7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 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西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地面清洁无杂物,桌椅保持洁净,门窗玻璃要经常擦洗,四壁无尘,清净舒适。

(2)西餐厅周围的垃圾污水要及时清理,西餐厅内不要摆放杂物、空酒瓶、私人用品等,扫帚、拖把等清洁用具要放进保管室。

(3)洗手间要勤冲洗、勤打扫,做到空气清新、清洁明亮。

(4)西餐厅、通道、工作区域要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苍蝇、老鼠和蟑螂等害虫。

2、个人卫生管理

(1)四勤:修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2)工作前后要洗手。

(3)定期进行体检。

(4)厨房员工除穿工作服,还应戴上卫生帽。

3、操作卫生管理

(1)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每天要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杀灭细菌,托盘等工具要保持清洁。

(2)工作时,不许对着食品和顾客咳嗽、打喷嚏,还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不要在顾客面前掏耳、剔牙、抓头发、打呵欠、抠鼻子。

(3)出餐或餐具用品要使用托盘。

(4)凡腐烂变质食品坚决不出售。

(5)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患病者,对其所使用餐具要单独存放,重点消毒。

(6)勿用手抓在实碗口或匙羹的入口端。

4、餐具卫生管理

(1)无油腻、无水渍、无细菌。

(2)坚持刮、洗、过和消毒。

刮——餐具洗涤前行刮去盘、碗中的剩菜、剩汤,进行大、小餐具分类,分别清洗,以名损坏餐具。

洗——因盘碗一般都较油腻需用热水清洗,水中可放碱或洗洁精,以去油污。

过——洗涤后要用清水冲洗过清。

消毒——凡盛装直接进口食物、饮料的杯盘碟及所有的小件餐具,都要实行消毒。

5、西餐厅用具保管、贮存与消毒

(1)餐具、用具分类

木制家具:桌、椅、工作台、筷子、西餐柜等。

陶瓷:瓷碗、羹匙、汤碗、汤盆、菜碟等。

玻璃器皿:西餐杯、甜酒杯、辣酒杯、马爹利杯、水果盆、洗手盅等。

不锈钢用具:托盘、餐刀、餐叉、分匙、点心车、餐具车、汤勺、冰桶等。

铜、银制用具:碗托、餐匙、餐叉、碟托、酒篮等。

布草类用品:台布、餐巾、擦台布。

(2)餐具、用具保洁与保管

木制家具:严防受潮、暴晒,切勿把湿毛巾等有水分的物品放在家具上,水渍要及时擦干,注意巧搬轻放,重家具切忌在地板上硬拖硬拉或碰撞墙壁、门框。

瓷器:清洗必须坚持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原则;消毒后餐具须放于干净的封闭贮存柜内;一天工作结束时,收拾好各种用具、餐具,并集中存放起来;收拾餐具要注意轻放,而且摆放要有序。

玻璃用具:清洗时要使用杯擦或洁布,不可用力过大;清毒后要整齐扣放于杯箱内,使其透明光亮;收拾餐具时,要注意分档存放,防止乱放乱套;发现有破裂或缺损应停止使用。

铜、银器具:铜、银器具要用专业的洗铜水或洗银水清洗;不宜使用药物消毒法消毒,以免腐蚀;贮存前必须抹干,长久没有用的应定期擦拭,并有专人专柜保管,定期盘点。

布草:要送往指定的洗涤中心清洗;送洗前要抖清残肴骨屑,以免虫蛀鼠咬;每天用后要及时送洗,防止发霉;洗净后的布草应叠放整齐,如有轻微破损可用缝纫机进行修补,如破损严重应终止使用。

(3)餐具、用具的消毒方法

消毒方法主要有煮沸消毒法、蒸汽消毒法和药物消毒法三种(主要用于瓷器、玻璃皿和不锈钢用具)。

煮沸消毒法:把洗净后的餐具用筐装好,煮沸15~30分钟,将筐提起,将碗放在清洁的碗筐框内保存备用。

蒸汽消毒法:将已经洗净的餐具放入蒸笼或蒸柜中,盖严后打开蒸汽,汽蒸15分钟即可。

漂白粉溶液消毒法:用5克新鲜漂白粉溶化在10公斤的水中,然后将干净的用具、餐具放入此溶液中浸泡5~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的目的。

(4)消毒后餐具、用具的贮存要求。

消毒后的餐具、用品都不要再用抹布去抹,以免再受污染。而且应把消毒后的餐具、用品放置于密闭的专用贮存柜内,并在明显位置标上已消毒,对贮存柜要经常清洗,拿取用具后应关上柜门,防止蚊蝇、蟑螂、老鼠进入,服务员拿取餐具前必须洗干净双手。

(5)银器洗涤法

擦洗银器通常使用银粉。方法是行将银器浸水,再用刷子或揩布沾上银粉,用力揩擦污渍,待晾干后,用干布用力擦亮,然后用开水泡洗消毒,最后用消毒洁净的揩布揩干。不锈钢餐具也可用此法擦洗。

第9篇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员工要遵循卫生管理规定,下面带来员工卫生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1】

为加强宿舍楼的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楼干净、整洁、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度假村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员工必须做到:

(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2)发生火灾会正确扑救。(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器材。(4)火灾时能迅速进行疏散;

二、消防通道、走廊、梯口出入处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设备前堆放杂物;宿舍不准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熨斗、电饭煲、电炉及其它加热电器设备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

三、员工要经常检查本宿舍的各类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出门前检查宿舍内是否有未灭的烟蒂及未关闭电灯、电器等;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出入宿舍随手关门,宿舍内请勿存放大量现金,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

五、员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报告,当公安、保安部人员进行调查时,要极积配合,如实反应情况;

六、严禁在走廊护栏上蹲、坐、立、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严禁赌博、酗酒;同事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生争吵、打架,不得大声喧哗,保证宿舍楼安静;宿舍楼在15:00之前21:00之后应将各种电器声音控制到最小,不得大声喧哗、叫喊、打羽毛球,不要影响其他人休息;

七、员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各种垃圾,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卫生环境,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将果皮纸屑和各种垃圾从窗户扔下,严禁高空抛物;

八、员工需要晒凉的衣服要拧干、脱水后方可凉到走廊上;鞋、扫把及杂物不许摆放到走廊;

九、员工22:00后不得在异性宿舍逗留,0:00准时熄灯就寝,不得大声吵闹、不得播放音乐、不得在走廊、阳台逗留或在他人宿舍聊天,影响他人休息。0:00以后下班的员工进入员工楼区域不得大声喧哗、说话、唱歌,不准打开除洗手间、卫生间以外的灯,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各种设备设施,树立节能意识,养成人走灯关、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十一、员工严禁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在宿舍区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员工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每月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未住宿舍的,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二、不能服从或配合宿舍管理的员工,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三、如工作需要,保安部宿舍管理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检查,员工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十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安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2】

公司职工食堂卫生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食堂职工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卫生管理,指职工食堂在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的卫生、食堂服务的食品卫生管理。

2职责

食堂经理对食堂卫生负直接责任。

3内容与要求

3.1食品的采购和贮存卫生

3.1.1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禁止采购无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限及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3.1.2采购车辆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3.1.3库房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食品。

3.2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3.2.1墙壁有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和地面;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3.2.2地面每天洗拖干净,见本色、无积水污垢。墙壁、门窗干净、无蛛网、无积灰污垢,玻璃明亮。

3.2.3炊事机械放置有序,机械内外无积渣杂物、无污垢积尘,器皿要加盖加罩,机械定期保养维修,干净完好。

3.2.4炊具如锅、盆、刀、勺、料筒、案板等要存放整齐。每日清洗一次,达到无脏物、无油垢、铁器无锈,木器见本色。

3.2.5水池、灶台、桌台,每日清洗三次,达到干净整洁,物见本色。

3.3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3.3.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3.3.2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

3.3.3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戴口罩。

3.3.4工作时着装要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得用双手接触或沾染所盛装食物的容器内部及食物成品,使用专用夹子、勺子等用具进行采用。

3.3.5食堂工作人员在上班前和入厕后,要彻底清洁双手,保持双手卫生。

3.4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3.4.1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3.4.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4.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心脏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4.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3.4.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3.4.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3.4.7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3.5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3.5.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在专用水池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3.5.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3.5.3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3.6食堂服务的卫生要求

3.6.1食堂应当保持整洁,保持食堂内外整洁卫生。每周五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做到经常性的灭蚊灭蝇工作。

3.6.2发现所提供的食品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3.6.3供应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

3.6.4供就餐人员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3.6.5炊事人员在售饭前必须先洗手,严禁抽烟,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品,出售食品应用盛具或夹具。

3.7卫生检查规定

3.7.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对食堂及食堂的大厅、厨房、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向食堂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

3.7.2总务管理处抽调相关管理人员每周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所有检查资料须在食堂经理签字确认后交总务管理处存档。

3.7.3食堂卫生状况经多次通报仍未落实和完善的,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4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3】

1、 员工休息室是提供给员工工作之余休息之用,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 员工应自觉维护休息室卫生,严禁在休息室内乱贴乱画;必须保持桌椅清洁 与整齐,严禁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3、 爱护公物,不得将桌椅、报刊等物品带出休息室挪作他用,违者将给予相应 的处罚。

4、 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斗殴、赌博等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

5、 休息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制造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6、 节约用电,最后一人离开时随手关闭灯、空调等设备。

7、 举止文明,禁止出现躺在桌上等不雅行为。

8、 衣冠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进入休息室。

9、 非人为原因造成桌椅损坏时,员工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 工程部维修。

10、 本规定至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1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休息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饭自觉打扫收拾干净。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

12、自觉爱护公物,不在休息室内外墙壁上乱张贴字画,涂写刻划,室内锲钉及粘接挂钩,休息室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储物柜、铁皮柜、桌子、椅子、微波炉等,员工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维修费或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室内线路、设施不得随便移动、拆卸。如发现有设备设施损坏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一楼楼面管理人员或报总台做登记。

13、自觉将自己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自己的储物柜里,严禁乱放。

1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严禁携带入休息室内。

15、保持休息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在休息室内争吵、打架、酗酒、打牌。

第10篇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_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_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_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_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_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实行分区责任制

卫生清扫划分责任区,各部门的责任区为:本部门所使用区域和与之相对应的地面、墙壁、天棚、暖气片及走廊窗户。共用区域由综合部负责。每周六下午各部门对本责任区进行彻底清扫。标准和要求是:

(一)室内环境要做到:

1.室内四墙和天棚、地面无尘土、无杂物、无污迹、无蜘蛛网、无痰迹、无斑点,窗明几净。

2.各种设备经常保持整洁,后背无尘土,摆设美观大方,电器灯具、开关、插座等物品清洁光亮。

4.卫生间各种设备清洁无水锈、无异味。

5.下班前应将本部门的门窗关好、关闭照明灯及用电设备。

6.不准从窗口往外吐痰、扔烟蒂等杂物。各部门的杂物放置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定期收取。出入洗手间应自觉将门关好。

(二)室外环境要做到:

1. 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2. 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3. 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4. 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

5.本公司各种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规划区域内,整齐停放。厂内职工的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严禁在标有严禁烟火的物品附近吸烟或明火。整个厂区为禁烟区,严禁吸烟或明火。

二、检查和考核

厂环境卫生由综合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量化考核。轻微问题(如卫生责任区内有轻微灰尘、微小杂物等),予以告诫;严重违规者(如乱扔杂物、下班后不关门窗、灯等),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2篇 石油销售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健康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员工卫生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要成立员工健康卫生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监督管理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依据国家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健康卫生工作责任制及贯彻落实公司健康卫生管理办法,保证完成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统一规划,限期治理。

第七条公司库站管理部门应对库、站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证明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跟踪职业病员工治疗、康复情况。对员工的详细职业病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与预防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预评价和验收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卫生设施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卫生评价及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四条库站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

第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库站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逐步改善员工倒班宿舍防暑降温条件,确保倒班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应建立员工洗浴设施,提高员工健康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确定从事厨房作业的人员无各种传染疾病。食堂/厨房应符合饮食卫生的规定,公司应建立食堂/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二十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如确属需要,可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指导、防护措施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析研究职业病发病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四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五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防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将健康卫生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和员工防暑降温等。

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人员

,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等;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某大学校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4篇 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工作,符合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工业废气),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卫生是指工作场所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生产性粉尘及工作噪声等。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和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职责为监督、检查环保和工业卫生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监测环境质量及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状况;负责制定治理规划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整个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购进生产设备,须同时购进相应的环保及工业卫生设施,因设备配置不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工业卫生不符规程的,由设备购进部门(供应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商协商,共同进治理,达标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 使用化学品的生产部门,其工艺配方,应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则。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低毒、无毒工艺配方时,必须配备防毒设施。

第七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鉴定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治理达标。,

第九条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部门要正确使用和认真维护处理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环保设备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十条 各级组织和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教育。教育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因无故停用或拆除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发生污染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罚款的,按罚款额的50%从责任部门扣发,按罚款额的1%—5%,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按罚款额的20%从责任部门扣除,按罚款额的1%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对未提供毒性鉴定资料,擅自使用新化学物品的责任者,扣发当月50%的奖金。

第十四条 随意排放含制版废液、废油等国家规定的废液、废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在强噪声环境中或在有害气体岗位作业,不使用防噪声耳罩或防毒口罩者,酌情扣减奖金并加强教育。

第十六条 对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损坏的责任者,扣发当月奖金10—30%。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5篇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 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 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 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 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 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 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 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卫生管理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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