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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规程15篇

发布时间:2023-04-11 21:18:02 查看人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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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规程

第1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1、厂内机动车辆指叉车,电瓶车及其它厂区运输车辆。

2、行驶要靠右侧,行车距离﹥1.5米,在没有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急刹车。

3、遇有其他车时应做到: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上坡让下坡,小转弯让大转弯等。

4、禁止货叉上载人行驶或升降,在叉取货物时,叉下禁止站人。

5、禁止超载、超前、超宽。

6、叉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时,要经安全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7、汽车司机执行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万能机司机等执行,“县厂区内交通 暂行办法”。

第2篇 厂内机动车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

5、在厂区内行驶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门时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和库房内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6、车辆不准超截使用,铲工件时,其升超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7、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火。其铲脚应放落地面。

9、定期维护和保养车辆确保各部位性能灵敏可靠。

10、严格按国家规定财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第3篇 机动车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将料斗锁牢,不得在行驶时掉斗。

起步时应平衡,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应从一档起步。不得用离合器处于半结合状态来控制车速。

上坡时,当路面不良或坡度较大时,应提前换入低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转弯时应先减速;急转弯时应先换入低档。

翻斗车制动时,应逐渐踩下制动踏板,并应避免紧急制动。

通过泥泞地段或雨后湿地时,应低速缓行,应避免换档、制动、急剧加速、且不得靠近路边或沟旁行驶,并应防侧滑。

翻斗车排成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8m的间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应加大间距。

在坑沟边缘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不得剧烈冲撞挡块。

停车时,应选择适合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冬期应采取防止车轮与地面冻结的措施。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操作人员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结在料斗和车架上脏物。

第4篇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试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可上车操作。

3 必须做好行车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摇车时注意摇把飞出伤人,酒后严禁开车。

4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准随意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5 过铁道时必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6 在行走车辆的车厢和拖挂把上不许站人,严禁在运料时捎人,倒车时要观察好周围的环境情况。

7 冬天停车时必须放掉水箱里的水,加油时严禁吸烟。

第5篇 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5)

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五)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披挂前越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6.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8.车辆陷人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9.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公斤/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10.货车截人,应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严禁人货混装。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

11.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20cm,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12.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13.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4.自卸车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15.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16.自卸车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17.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18.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19.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20.机动翻斗车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和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21.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员外,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行驶中应注意来往行人及周围物料、设备。

第6篇 厂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汽车驾驶员

1.汽车驾驶员须经专门训练,经交通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2.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和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 汽车在起步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又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

5. 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建不得超过lokm;车间、库房内时建不得超过5km。

6.在厂内和车间内行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7.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瞭望,确认无火车通过时,有槽杆放下时要按次序停车,离火车道30m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8.在用起重设备装卸时,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吊装时检查,修理车辆。

9.车辆装戴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10.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须经厂有关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星的安全标志。

11. 货车载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

12.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

扳要美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遭栏号牌、转向灯、尾灯和自动灯。装载散状、橱状或掖态贷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13.装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运输。

机动翻斗车驾驶员

1.严格按照额定装载量装载,严禁超载行驶,翻斗车只能装运沙石,泥土,砖头并不得超出斗边。

2.翻斗车的驾驶员坐旁设座位者只承一人,驾驶员应向其交待安全事项,其他部位严禁乘人。

3.行车无灯光设施,不准在晚上开动,“三照”不全不准开上国家公路。

4.在坡坎、岩边倾卸货物时,应先设保险枕,并应慢速靠近,严防滑跑翻车。

叉车驾驶员

1.又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lokm,进出车间、库房时遵不得超过5km,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km;进出车间,库房和行驶在人多的交又路口时必须减速和呜喇叭,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2.驾驶员不许将车辆交给随车人员或其他人员驾驶。

3.不准超载使用车辆,所运部件要装牢固,以免在行驶中滑落,在运大部件或精密部件时要低速行驶,防止肇事。

4.在行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电瓶叉车除驾驶员外,不许其他人乘车。

铲车驾驶员

1.经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准单独操作。

2.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不得大于0.5m,吊杆必须向后倾斜10~15°。

3.当铲车的铲斗往汽车上卸物件时,必须将铲斗上升到距车箱0.7m,然后缓慢移动,并将大架向前倾斜3°,才可卸物件。

4.禁止铲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用铲齿拨移物件。

5.工怍完毕后,将车停在指定的地点,熄灭发动机,将铲斗放下,切断发动机电源,电瓶铲车必须拉掉电闸。

6.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钦食闲谈。

7.出车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8.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车辆修理钳工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部分时,特别是拆卸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翻斗车、铲车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场所试验,以防失火或爆炸。

5.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6.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在厂内外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7.车辆需气割烧焊动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8.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分以防打伤头手。

第7篇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是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证件,无证人员禁止驾驶。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守《运转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部分。驾驶车辆前严禁喝酒,行车途中不得吸烟、打手机。

使用前严格对车辆的启动、运行、转向、灯光和制动系统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装卸物料时,翻斗的锁止机构开启、锁止要灵活可靠。

车辆起步前观察四周,先鸣笛后起步。坡道上或路面不良时,一律一档起步。下坡时不得高速行驶,禁止脱档高速滑行,尽量避免急刹车。狭窄环境中行驶要注意四周的安全,转弯时不得碰撞它物。

行车速度:厂区内不得超过10公里/时;转弯、路面不良、路上人员较多时不得超过5公里/时;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时。

车辆载物宽度两侧不得超过车厢0.2米,长度不得超过车厢0.3米,高度不得挡住驾驶员的视线。装载散装物料时不得有散落。在危险地带卸料时,要在危险处设置安全挡板,车辆要提前减速,行驶到安全挡板处倒料,不得超越界限。

粘结在翻斗内壁上的物料不易倒出时,要用人工刮出。禁止利用高速行驶制动的惯性卸料。卸料后必须将翻斗复位后再行驶。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借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导致的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的路面上行驶。不得从传送带、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冬季行驶时,要注意车辆防滑。不能保证安全行驶时,不得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车内只能乘坐一人,严禁超员。

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厂区)内行驶。不得脱线行驶。因脱线行驶造成事故的,由决定人员负全部责任。

装载机驾驶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8篇 工地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

1. 现场内驾驶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交通部门考试发证的严禁上公路行驶。

2. 作业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充足,变速杆应在空档位置,气温低时,视情况加热水预热。

3.发动后应空转5~10min,待水温生到40℃以上时方可一挡起步,严禁二挡起步和将油门踩到底的操作。

4.开车时精神要集中,行使中严禁载人、不准吸烟、打闹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严禁作业。

5. 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5m(从地面算起)。运输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平面应低于斗口10cm;运砖时,高度不得超过斗面,严禁超载行驶。

6. 雨雪天气,夜间应低速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7. 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0.8~1m处设置安全挡掩(20cm×20cm的木方)。车在距离坑槽10m处即应减速到安全挡掩处倒料,严禁骑沟倒料。

8. 翻斗车上坡道(马道)时,坡道应平整,宽度不得小于2.3m以上,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检修或班后清洗车时,必须熄火并拉好手制动。

第9篇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要求

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过渡疲劳时开车。不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1.2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1.3车辆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1.4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1.5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相关规定。

1.6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1.7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用三角木楔牢。

1.8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1.9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1.10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2、载重汽车的安全操作

2.1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mpa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mpa时,不得滑行发动。

2.2货车不准载客。货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时,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2.3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locm,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2.4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2.5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晶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3、自卸汽车的安全操作

3.1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3.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3.4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3.5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3.6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

4、平板拖车的安全操作

4.1出车前要将刹车气管接头、电线插头插接好。钢板支架、拖挂装置安全防护网要符合要求。

4.2装卸大型物件时,要先察看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4.3装卸车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刹车,车轮应楔紧。

4.4搭设跳板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15度。

4.5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4.6用后绞盘装卸物件,车子必须制动住,并楔紧车轮。

5、机动翻斗车的安全操作

5.1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和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5.2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注意来往行人。

第10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 (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 (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机构或者 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 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 :

(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 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 人员;

(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 人员;

(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三)车辆的维修、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自行检查)车辆的司机应当对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改造资格)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相应项目维修资格的人员或者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车辆的改造必须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异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置,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 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将车辆交付销售者或者用户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 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制定相关 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 制度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或者更换车辆部件,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__年_月_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 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2、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严禁开带病车。

3、车辆的驾驶必须严格按技术及安全规程执行,不得违章驾驶。

4、加油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严禁用明火当作照明检查油箱、油量,汽车周围不得有各种火源。

5、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清洗零件。严禁用明火烘烤车辆等。

6、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和其它易燃、易爆品放入车内。

7、汽油着火时,必须用灭火器或沙土、麻袋、衣服等扑灭,严禁用水灭火。

8、汽化器回火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9、严禁身体部位与易发生转动和移动部位相触。

10、拆卸机件时,必须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

11、检查车辆及更换轮胎时,必须选择宽敞牢固平坦的地点,塞好车胎拉紧手制动,需将车顶起时,必须加保险木,需在车下作业时必须放置托架。

12、遇到恶劣的气象环境及复杂的道路环境行车时,必须加大前后车距离,谨慎操作,降低车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13、出入易燃、易爆或其它有危险的场所必须遵守当地的安全定。

14、严格遵守执行一级维护保养和三检制度。

15、定期检查车内、车库防火设施,确保万无一失。

16、收车后,必须按规定检查好车辆,保持车内设施的完整良好,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卫生。

第12篇 cng加气母站机动车辆安全防火帽使用规程

1、加气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戴好防火帽,方可进入;

2、加气母站操作工负责给没有防火帽的进站加气车辆配戴防火帽;并在车辆出站时为加气车辆卸下防火帽;每班在进站方向负责的操作工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班长有检查和落实的义务;

3、防火帽的日常使用及管理由操作工负责,各班负责保管,并作为交接班的具体内容进行认真交接,各班有责任检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4、加气母站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就车辆防火帽的使用方法对所有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部人员可以正确使用为止;

5、对不配合配装防火帽的加气司机,各班人员将车号和司机姓名及时间记录在案上报即可;

6、如甲方发现违章行为,将对加气母站安全责任人进行通报处罚。

第13篇 机动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涉水时,如水深超过排气管,不得强行通过,并严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并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6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8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0.25mpa时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气压低于0.4mpa时,不得滑行发动。

9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10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上路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2m,超出部分不得触电,并应摆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11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

12 汽车行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13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野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14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此时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15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6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17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数值鸣笛起步。起步后应按操作要领由慢渐快地加速。

18汽车在出入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19汽车在厂(场)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进入施工现场、交叉路口、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出厂房、仓库,大门,以及人流密集的区间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20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21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物品。(四超标准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22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第14篇 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1、《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3、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知。

4、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信号手势。

5、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6、通过有交通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机动车左转弯,须紧靠中心点行驶。

7、在未划分交通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必须靠右行驶。

8、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9、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10、机动车制动器失效时,不准用软连接牵引。

11、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1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13、未参加本年度审验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车辆。

14、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15、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6、行驶中驾驶员不准戴耳塞式收音机。

17、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8、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应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员证和教练员证。

19、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

20、载物长度未超出后车厢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牌号、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21、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自动倾卸车等不准载人。

22、车辆行驶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车辆靠右行驶。

2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24、机动车行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1)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时;

(2)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4)机动喇叭、刮冰器发生故障时;

(5)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被牵引时;

(6)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25、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

26、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27、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必须开左转向灯。

28、机动车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必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29、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3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滞不前或减速让行。

31、行驶中遇老年人、残疾人横过道路或儿童在道路上玩耍时,应提前减速,注意他们的安全,必要时停车避让。

32、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须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33、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遇有前方车辆等候放行时,须依次停车等候。

3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遇有行进方向路口交通堵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35、车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36、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辆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37、进入环行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38、车辆通过铁道口,遇有道口栏杆关闭,没有停车线的,停在最外股铁轨5米以外。

39、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40、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41、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42、机动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危险信号灯。

43、机动车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应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44、机动车在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45、夜间机动车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46、机动车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嗽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

47、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8、在超车过程中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9、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50、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生超车信号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51、机动车在窄路上不准掉头。

52、车辆临时停车,须按顺序方向靠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迅速驶离。

5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4、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斫后处理。

55、ca141型载重汽车,起步时气压不足,应先充气,达到起步气压时再起步。

第15篇 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作业、其中包括汽车、叉车、吊车、拖拉机。

二、安全规定

1、机动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每次出车必须有领导指令。

2、严禁酒后驾车,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驶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4、在装置区、库房、车间等路况复杂情况下,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行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严禁超重、超长装载物品,物品装车后要捆绑稳固牢靠,严禁人货混载。

6、停车时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将钥匙拔下熄火,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7、过铁路道口,要减速观察,确认无火车时在通过,离火车道口30m内严禁掉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8、在用起重设备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吊运货物时检查和维修车辆及在车附近停留,冰雪路面不许刹车,不准下坡时熄火滑行。

9、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铲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m。

10、叉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搭乘,装运工件不许超出司机视线。

11、拖拉机作业时,要注意拖车的行驶路线,拐弯时减速慢行,不允许拖车载人。

12、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驶入禁火区域时必须带阻火器行驶。

(2)驾驶人员要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懂得应急处理危化品的措施和装载、卸货、运输中应注意的规定。

(3)运输危化品应附有专门标记(如:写字或插旗、警示灯、安全色等)。

(4)运输危化品应同熟悉处理危化品知识的人担任押车职责,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5)运输危化品时不允许在驾驶室或靠近危化品车辆吸烟,更不准驶进火区地带,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机动车安全规程15篇

1、一般要求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过渡疲劳时开车。不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1.2出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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