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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规程13篇

发布时间:2023-02-10 08:24:05 查看人数:31

安全监测规程

第1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

1.开机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类报表。

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屏-〉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第2篇 通风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电工)

第1条 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3条 上岗前带全所需工具,确保完好。

第4条 经常对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

第5条 监测设备入井前要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

第6条 井下安装设备要轻拿轻放,敷设的电缆要在动力电缆的上面,要有适当的驰度,吊挂平直。

第7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要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其他导体接触。

第8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第9条 井下分站要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

第10条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每7天对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调校。

第11条 给传感器送气前,用偏调法跟踪校正。

第12条 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标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

第13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升井进行检修。

第14条 及时填写各种台帐记录。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第15条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带电作业伤人

第16条 操作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第3篇 通风安全监测工技术微机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系统软件的操作方法。

第3条 上岗前首先与通风区调度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4条 进入机房前要穿干净衣服,要保持室内、设备卫生。

第5条 每隔30分钟对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6条 配合井下人员进行传感器校正。

第7条 对井下有害气体、温度、风速、压力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跟踪监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8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定电源。

第9条 送电顺序是:不间断稳定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

第10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填报各种报表、记录。

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第11条 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工作过程中触电

第12条 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好停送电操作

第4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日

第5篇 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分站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和过渡电缆及各种传感器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应该定做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四)、分站和过渡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应该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分站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分站应该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八)、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传感器清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需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二)、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严格按分站规定的配接表来接传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第6篇 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工。

第二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宇、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末投人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九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十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十一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十二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人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三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十四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十五条 每隔30min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十七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十八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十九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二十条 进人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二十一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耍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第2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人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二十五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二十六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二十七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二十八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二十九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t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三十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三十二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三十三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三十四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碉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三十五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一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六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迸人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人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三十九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四十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四十一条 电缆迸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人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mm , 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四十三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四十五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四十七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四十九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 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五十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l5mn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人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五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五十三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五十四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五十五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五十六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人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五十七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五十八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五十九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六十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1次调校。

第六十一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工常。

第六十二条 在试验传感器断电控制试验前,通知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问题。

七、特殊操作

第六十三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六十四条 瓦斯断电仪投人五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六十五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六十六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六十七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六十八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7篇 通风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3条 上岗前带全所需工具,确保完好。

第4条 经常对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

第5条 监测设备入井前要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

第6条 井下安装设备要轻拿轻放,敷设的电缆要在动力电缆的上面,要有适当的驰度,吊挂平直。

第7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要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其他导体接触。

第8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第9条 井下分站要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

第10条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每7天对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调校。

第11条 给传感器送气前,用偏调法跟踪校正。

第12条 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标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

第13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升井进行检修。

第14条 及时填写各种台帐记录。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第15条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带电作业伤人。

第16条 操作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第8篇 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1、本规程适用于安全监测工。

2、上岗条件及职责:

1)掌握弱电知识,熟悉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熟悉地面安全监测软件的工作原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通风安全监测规定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必须经安全和通防监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并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遵守公司和所在矿井的用工制度、劳动纪律及通防规章制度。

第9篇 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紫旭煤矿的安全监测工。

第2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进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高瓦斯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7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8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9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10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11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3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4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有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五、操作顺序

第15条 本工种应遵照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16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7条 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8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9条 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器的校正。

第20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21条 送电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22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面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23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际“gb3836-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4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5条 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7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注意协调。

第28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29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30条 雷雨大风等严劣天气时,不得人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31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2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3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4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5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6条 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7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是地,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8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扒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40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调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41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2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3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结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手5毫米,腔内边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4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5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收,持证上岗。

第46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

第47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48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9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50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51条 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具体安装位置: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司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52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3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第54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55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56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关,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7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8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9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形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60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61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2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3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七、特殊操作

第64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65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试验。

第66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7条 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68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9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70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10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控工。

第2条 安全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 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 负责矿井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正。

4、 负责监控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控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 熟悉井下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 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 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 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 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 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 煤矿安全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上机前德准备工作:

1、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 交接班内容包括:

(1) 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 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 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 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1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 备齐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 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2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 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 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 瓦斯标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 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入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一)机房操作

第14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高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5条 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水上波动情况。

第16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防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7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8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19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20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 地面检修操作

第21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 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 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 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坚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 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1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 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1) 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 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 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第2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 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3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4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5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6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27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28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29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t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0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3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2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3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34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5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6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7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38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 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 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 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沟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 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39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0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1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2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3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44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45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第46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7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48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49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50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1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52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53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54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5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6条 先用空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7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59条 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0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1次高校。

第61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第62条 在试验传感器断电控制试验前,通知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问题。

七、特殊操作

第63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 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 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第64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65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6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67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8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9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11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1.开机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类报表。

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屏-〉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第12篇 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工。

第二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宇、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末投人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九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十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十一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十二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人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三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十四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十五条 每隔30min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十七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十八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十九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二十条 进人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二十一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耍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第2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人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二十五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二十六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二十七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二十八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二十九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t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三十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三十二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三十三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三十四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碉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三十五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一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六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迸人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人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三十九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四十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四十一条 电缆迸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人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mm , 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四十三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四十五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四十七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四十九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 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五十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l5mn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人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五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五十三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五十四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五十五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五十六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人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五十七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五十八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五十九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六十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1次调校。

第六十一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工常。

第六十二条 在试验传感器断电控制试验前,通知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问题。

七、特殊操作

第六十三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六十四条 瓦斯断电仪投人五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六十五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六十六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六十七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六十八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13篇 储煤筒仓安全监测及防爆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一、为保障储煤筒仓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要求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二、保持筒仓的储煤和卸煤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调度人员要轮流均衡地使用各个筒仓;使筒仓内存煤不超过(15天),以防止存煤时间太长,因筒仓内部过热而引起储煤自燃或可燃气体(瓦斯)浓度超限发生爆炸事故。

三、筒仓安全保护装置应设立专职负责人;

建立工作日记,逐日记录筒仓监测装置各探头参数值,该项工作可由上位机(研华610工控机)运行的全中文组态软件(如世纪星,组态王)来完成。如发生报警信号应及时至现场核

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设备如有故障,及时申报,采取维修或更换等措施,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设备定期检查和校验

储煤筒仓安全监测装置的检测元件(探头及变送器)、二次仪表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dcs)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一年至少一次。平时应存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当现役使用的探头/变送器、二次仪表和模块返厂进行年度测试时,由备品备件顶替使用。

五、配备标准气体(如丙烷)。

定期(三个月或陆个月)现场标定检查可燃气体(瓦斯)监测系统;或者可燃气体报警器出现频繁报警时,在现场安全的条件下,现场标定检查该系统。

六、可燃气体(瓦斯)的报警处理

可燃气体(瓦斯)的测量范围是:0--100 lel%,25 lel%为初报警,40 lel% 为高报警。确认没有误报(探头及变送器正常)而瓦斯浓度偏高时,必须采取措施:手动开起仓顶的除尘器!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必须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

七、一氧化碳气体的报警处理、

一氧化碳气体的测量范围是:0--100 lel%,25 lel%为初报警,40 lel% 为高报警。确认没有误报(探头及变送器正常)而co浓度偏高时,手动开起仓顶的风机或除尘器使其通风。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必须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

八、储煤筒仓着火报警处理

·8.1 储煤筒仓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报警并确认着火时,停止储煤,紧急卸煤;并在筒仓煤出口处对煤流喷水降温,确保卸煤皮带和其他设备的安全。

·8.2 在仓顶撒干粉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或大量注入惰性气体,消灭火源。

·8.3 如筒仓内的温度值偏高时,应密切注意,并优先卸掉该仓的存煤。

·8.4 切记:如果筒仓内发生大量烟雾,说明筒仓内存煤燃烧(明火燃烧或阴燃),

不得开启通风机,以防止助燃。

安全监测规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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