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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规程10篇

发布时间:2023-01-11 13:36:05 查看人数:47

冶金安全规程

第1篇 工贸企业冶金安全操作规程

总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的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以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工厂领导处理。

3.入厂前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 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 容器、电焊、天车司机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防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 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不准带小孩进入公共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凉鞋、赤脚、 赤膊、敞衣、戴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动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肩。不准站在沙轮之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 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越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6.做好文明生产,保持工厂、车间、库房整齐清洁,过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工作。

9.厂内行人要走安全通道,注意各种警示严禁贪便道而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上爬、跳、抛掷物件。厂房内不准骑自天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挡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12.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 挂谁收,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1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 不准随意拆除或挪用。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天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 接地安全设施,非电气人员不得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 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局部照 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准超过12伏。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破底鞋。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 所进餐、喝水。

17.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和设 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18.变压站、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油泵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意动用,安放地点 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0.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2篇 冶金行业主要危险源和安全技术规程

一、冶金工厂主要危险源及主要事故类别和原因

(一)冶金工厂的概况及特点

冶金工业包指冶企工业的铁矿和有色金属工业的钢、铝、钵、鸽、锐、倒、锡、镍、铅等矿和钢铁厂、轧钢厂以及各种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此外,还包括提供辅助材料与生产设备的各种企业。

冶金工业生产的特点是: 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种类繁多,工艺、设备复杂多祥,设备体积大(如各种冶炼设备,各种运输设备体积都十分庞大);产品质量高,冶炼生产温度高(如炼铁、炼钢的焰点和沸点高达1000~2000℃甚至以上,电解铝正常生产温度高达950℃);粉尘烟害大,有毒有害物质多,劳动条件艰苦,安全卫生问题突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多。这些都是劳动保护不可忽视的。

在冶金工业生产中,从矿山开采、选矿、烧结、冶炼、轧钢、轧制有色金属到焦化、耐火材料、炭素、铁合金、机械加工和运输等一系列过程中危害工人安全、健康的因素非常多,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建国以来在冶金工业生产中,以爆炸、冒顶、片帮、交通运输、提升设备、中毒等方面的事故为最多,而且多是死亡事故。安全工作应以预防这方面的事故的发生为重点。

(二)冶金工厂的事故致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或物接收了一定量的不能够接收的能量或危害性物质。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可以把生产过程看作是一个能量转换和做功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能量流动的过程。当能量在流动过程中出现了违反人们意志的异常能量逸散时,就可能产生事故。如果逸散的能量对物作功就产生设备事故,对人做功,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在一般生产过程中,事故是由于能量逸散所造成的。

能量有各种形式,如机械能(包括动能和势能),光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等等。

因能量逸散所造成的事故,次数最多的是机械能,电能的逸散也颇为常见。热能、化学能和原子能的逸散,次数虽然较少,但往往会造成重大事故。

冶金生产过程既有冶金工艺所决定的高热能、高势能的危害,又有化工生产具有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高温高压危险。同时,还有机具、车辆和高处坠落等伤害,特别是冶金生产中易发生的钢水、铁水喷溅爆炸、煤气中毒或燃烧、爆炸等事故,其危害程度极为严重。此外,冶金生产的主体工艺和设备对辅助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如突然停电等可能造成铁水、钢水(铝工业如铝水、电解质液在槽内凝固)在炉内凝固,煤气网管压力突然骤降等而引发重大事故。因此,冶金工厂的危险源具有危险因素复杂、相互影响大、波及范围广、伤害严重等特点。

(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的主要危险源及主要事故类别和原因

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包括铜、铅、镑、铝和其他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冶炼和加工,其生产过程具有设备、工艺复杂,设备设施、工序工种量多面广,交叉作业,频繁作业,危险因素多等特点。主要危险源有: 高温,噪声,烟尘危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和其他物质中毒、燃烧及爆炸危险,各种炉窑的运行和操作危险,高能高压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危险,高处作业危险,复杂环境作业危险等。

主要事故类别有: 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高温及化学品导致的灼烫伤害,有毒有害气体和化学品引起的中毒和窒息,可燃气体导致的火灾和爆炸,高处坠落事故等。根据对以往事故的统计分析,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违章作业和不熟悉、不懂安全操作技术,工艺设备缺陷和技术设计缺陷,防护装置失效或缺陷,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严,以及作业环境条件不良等。

二、冶金安全生产主要安全技术

(一)冶金安全生产主要安全技术的原则

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与安全工作的社会、国际化,安全系统的概念已不再停留在原先某个行业某个车间的危险控制上,系统的组成包括了各子系统,分系统。其规模、范围互不相同,危险的性质,特点亦不相同,因此,必须采用分级控制。各子系统可以自己调整和实现控制。

一级控制是指对事故的根本原因-管理缺陷的控制,二级指的是对生产过程实施的危险闭环控制系统,二级控制是对装备本质安全化的控制,因此是至关重要的。三级则是工作场所预防控制,如机械防护,局部排风。在三级控制中,一级是关键,只有有了有效的一级控制才会有好的二级和三级控制。由于冶金安全事故预防必须采取分级控制方法,因此只有综合性的措施方能有效,下面仅对综合措施中的若干方法进行介绍。

(二)有色金属冶炼及铝冶炼安全技术

有色金属冶炼常见的事故类型有:高温作业伤害、火灾和爆炸、机械伤害、触电、职业病、环境污染, 冶金设备腐蚀等。以职业病预防、控制为例:1. 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的培训;2.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3. 定期对职工的身体进行健康检查;4. 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环境。

铝冶炼事故除包括高温作业伤害、爆炸和火灾、机械伤害、触电、职业病、环境污染、冶金设备腐蚀等外,最主要的危险源还有氟化物。 对事故预防与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1. 选用优质、耐高温、耐腐蚀的劳动防护用品;2. 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3. 加强通风,保证工作场所的良好环境。

三、冶金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

(一) 冶金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促进冶金工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冶金工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属强制性规程和标准,须严格执行。冶金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主要规定了各个专业的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主要适用于冶金工业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等。从事冶金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安全法规是关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法规按法律效力的层次可分为:宪法和基本法律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关于安全的法律和与安全有关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的行政法规和与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三大规程、五项规定),关于安全的和与安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程、标准与法规有共同点,也有区别。规程、标准与法规在其适用范围内都具有约束力,但法规具有绝对效力,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而且一旦制定就有较长期的稳定性。

而规程、标准并没有按法律的方式、程序制定,因而最初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实际效力(只有强制性标准才像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规程、标准的稳定性一般不如法规。另外,法规只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规程、标准则具体规定人们应该怎样做,怎样做得更好。

(二) 冶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冶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冶金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装备水平、生产作业情况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冶金工业中存在的除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炉渣、尘毒、放射源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特点而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冶金工厂的设计、 、生产作业、设备运行及检修、事故控制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冶金工业技术规程和标准很多,从事安全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重点熟悉《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重点了解《烧结球团安全规程》、《耐火安全规程》、《焦化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第3篇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二)

4. 运输和提升

4.1 水平巷道运输

4.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峒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保证能通过钢轨可靠接地。

4.1.2 用车辆运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b.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到站灯光指示牌。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

c. 双轨巷道的调车场应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线。

d.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e. 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4.1.3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服从司机指挥;

b.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c.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禁止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禁止上下车;

d. 禁止超员乘车;

e. 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外,禁止搭乘其他车辆。

4.1.4 运输列车的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mm。

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

4.1.5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推车人员必须备有矿灯。在无良好照明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b. 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坡度小于5‰的轨道,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的,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车。

c. 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

d. 矿车进入道岔、巷道口、风门,通过弯道、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4.1.6 人员必须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上行走。列车在双轨巷道错车时,禁止人员在轨道之间停留。禁止横跨列车。

4.1.7 永久性铁道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敷设,临时性铁道的长度不得超过15m。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4.1.8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得小于50mm。

4.1.9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行驶速度小于1.5m/s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b.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c. 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d.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4.1.10 铁道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坑内铁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4.1.11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4.1.12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b. 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c. 每班要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准使用。

d. 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扳紧车闸将机车闸住;不得关闭车灯。

4.1.13 电机车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司机必须持证操作。

b. 司机不得将头或身探出车外。

c.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d.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e. 正常行车时,机车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f. 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应有声、光信号。

g.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和发出警号。

h.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方准继续行车。

4.1.14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b.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c.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m;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m。

b.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 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橡皮、木板将钢绳与滑触线隔开。

4.1.1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4.1.17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块度不应大于350mm。

b. 禁止人员搭乘。不得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 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两倍加200mm。

d.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

e.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mm。

f.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g.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防止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带式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h.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运输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卷扬机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卷扬运输道做辅助运输,应在二者之间加隔墙。

4.1.18 井下采用内燃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台设备必须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b. 每台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司机必须持证驾驶。

c.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d. 运输矿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运输材料和设备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务年限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适当加大。

e. 坑内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4.2 斜井运输

4.2.1 井口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4.2.2 坡度小于30°、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大于30°、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须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2.3 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列车工必须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辆车内。

运送人员的列车,各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2.4 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a. 每节车箱都能在行车途中向卷扬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b. 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卷扬司机辨认;

c. 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4.2.5 斜井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列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禁止行人在运输道上行走。

4.2.6 斜井应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在安全地点设躲避洞。

4.2.7 提升运输斜井宜设常闭式单网(或双网)斜井捞车器,并经常保持完好。

4.3 竖井提升

4.3.1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用罐笼升降人员。

4.3.2 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b. 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c. 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d. 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e. 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f.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3.3 罐笼的层高和一次载人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m,防坠器的拉杆弹簧须有保护套筒;

b. 多层罐笼其它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c. 罐笼载人数量,应按每人占用0.2平方米底板面积确定;

d. 罐笼每层一次载人数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4.3.4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多绳提升可不设防坠器。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3.5 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4.3.6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暂时停止工作。

4.3.7 在竖井内用带平�锤的单罐笼提升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平�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b. 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锤重量必须等于罐笼自重与规定乘载人数总重量之和;

c.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与矿车自重加有效载重量的一半;

d. 平�锤须沿罐道运行。

4.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型钢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b. 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c. 钢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mm。

4.3.9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a. 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b. 钢轨罐道的轨腰锈蚀超过原厚度的25%。

c.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d.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e. 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f.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4.3.10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须符合表1规定。

钢丝绳罐道的直径应不小于32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mm)。井筒深度h小于4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mm;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mm。

表1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

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 〔mm〕

----------------------------------------------------------------------------

| 间隙 |容器和|容器和|容器和|容器和| |

| 类别| | | | | |

|罐道 | 容 | 井 |罐道 | 井 | 备 注 |

| 和井 | | | | | |

| 梁布置 |器之间|壁之间|梁之间|梁之间| |

|------------------|------|------|------|------|--------------------|

|罐道布置在容器 |200|150| 40|150| 罐道和导向槽之 |

| 一侧 | | | | |间为20 |

|------------------|------|------|------|------|--------------------|

|罐道布置|木罐道 | ― |200| 50|200| 有卸载滑轮的容 |

|在容器两| | | | | |器,滑轮和罐道梁间 |

|侧 |钢罐道 | ― |150| 40|150|隙增加25 |

|--------|--------|------|------|------|------|--------------------|

|罐道布置|木罐道 |200|200| 50|200| |

|在容器正| | | | | | |

|门 |钢罐道 |200|150| 40|150| |

|------------------|------|------|------|------|--------------------|

|钢丝绳罐道 |450|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 |

| | | | | |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

4.3.11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kg/m(拉紧重锤重量约为每100m罐道长度1t)。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绳的重锤重量,应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钢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井底应设有清理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及联络道(或其它形式的清理设施)。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钢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

4.3.12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3.13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得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4.3.14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必须按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除扁尾绳外(包括不扭转钢绳),均须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4.3.15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主绳的张力,如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磨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4.3.16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4.3.17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4.3.18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4.3.19 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 必须在保护伞下作业;

b. 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c.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d. 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e. 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

4.3.20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中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4.3.21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b.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c. 提升速度为6~10m/s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1秒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d. 竖井建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4.3.22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的安装,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设置过卷挡梁。

4.3.23 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卷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调整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等)、摇台(或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4.3.24 钢筋混凝土、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书面报告,有严重问题的应报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时解决。

4.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在用中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口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卷扬机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

4.3.26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a. 工作执行信号;

b. 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c. 提升种类信号;

d. 检修信号;

e. 事故信号;

f. 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上述a、b、c、e、f款信号。

4.3.27 下列情况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a. 紧急事故停车;

b. 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

c. 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

但是必须由井口总信号工转换灯光信号给卷扬司机,司机才能听从某一中段的信号工指挥。

4.3.28 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吊桶须沿导向钢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亦不得超过40m。

b. 吊桶上部须装设坚固的保护伞。

c. 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时,禁止乘桶人员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

d. 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e.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4.3.29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室,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a.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b. 信号标志;

c. 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d.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4.3.30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须设保护设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4.4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4.1 除在倾角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

4.4.2 提升钢丝绳(用于摩擦轮式提升机的除外)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有腐蚀性气体的矿山,三个月试验一次。

b.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c.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4.4.3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c.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d.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e.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的不低于5。

4.4.4 在用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a.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 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4.4.5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字,禁止使用: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6%;

b. 升降物料用的,10%。

在用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4.4.6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每周必须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予以更换新绳:

a. 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b. 平�钢丝绳,10%;

c.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悬挂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悬挂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均应更换新绳。

4.4.7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均须更换新绳。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钢丝绳。

4.4.8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4.4.9 平�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运长材料或长设备的需要。平衡钢丝绳(尾绳)不得被水淹,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4.4.1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须用专用桃形绳夹。回绳头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掐紧。

4.4.11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用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4.4.12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b. 升降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c. 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4.4.13 井口悬挂吊盘,至少应有4点连接在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导向绳使用。

4.4.14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b. 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5;

c. 悬挂吊盘、水泵及其它设备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安全系数不小于10;

d. 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4.5 提升装置

4.5.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c. 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d.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e.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的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f. 移动式辅助性绞车不受此限。

4.5.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4.5.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

b.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45°以下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c. 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m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d. 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e.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时,准许缠绕三层;

f.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准许多层缠绕。

4.5.4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c.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4.5.5 双筒卷扬机调绳,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4.5.6 在卷筒里紧固钢丝绳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b.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必须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等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5.7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达相当于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钢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4.5.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平方,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但不得大于12m/s。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5.9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平方。

4.5.10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茏提升最大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2m/s。

4.5.11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

a.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d.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e.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f.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h.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

k.润滑系统油压过高或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l.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n.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o.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p.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4.5.12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5.11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卷筒直径3m以上的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h.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i.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k.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l.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m.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n.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4.5.13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a.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b.调换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4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不超过2.5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它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4.5.15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4.5.16 在井筒内升降水泵或其它设备用的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4.5.17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4.5.18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速度超过本规程4.5.19 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不得小于2。

双滚筒绞车在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至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4.5.19 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下放重物(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小于1.5m/s平方,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m/s平方。

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下放重载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m/s平方,提升重载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自然减速a0:

a0=g(sinθ+fcosθ) m/s平方式中:g――重力加速度, m/s平方;

θ――井巷倾角, (°);

f――绳端载荷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采用0.010~0.01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或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下放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提升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4.5.20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并保持在1mm左右,但不得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得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轮上严禁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经发现漏油,必须及时处理。

4.5.21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4.5.22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4.5.23 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都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4.5.24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压力表(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4.5.25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应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间,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室报告,并须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4.5.26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机电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a.本规程第4.5.11、4.5.12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b.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c.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d.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e.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f.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情况;

g.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4.5.27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提升机说明书;

b.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f.设备运转记录;

g.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大、中、小修记录;

i.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卷扬机室内。

5 通风防尘

5.1 井下空气

5.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5.1.2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立方米,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立方米。

5.1.3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5.1.4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用表 2

------------------------------------------------------------

| 气 体 名 称 |最大允许浓度,mg/立方米|

|----------------------------|--------------------------|

|一氧化碳 co | 30 |

|氧化氮(换算成no2)nox| 5 |

|二氧化硫 so2 | 15 |

|硫化氢 h2s | 10 |

------------------------------------------------------------

(表中x,2为下标)

其中最大值。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b.按排尘风速计算,峒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应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0.5m/s;箕斗峒室、破碎峒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c.有柴油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风量3立方米计算。

d.含铀、钍金属的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5.1.6条的规定。

5.1.5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小于60mg/立方米;

氧化氮小于10mg/立方米;

甲醛小于6mg/立方米;

丙烯醛小于0.6mg/立方米。

5.1.6 含铀、钍金属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短寿命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5.1.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5.1.8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5.1.9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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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 巷 名 称 |最高风速,m/s|

|--------------------------------------|----------------|

| 专用风井,风峒 | 15 |

| 专用物料提升井 | 12 |

| 风 桥 | 10 |

|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风道、回| |

|风道、修理中的井筒 | 8 |

|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 6 |

| 采矿场、采准巷道 | 4 |

------------------------------------------------------------

5.2 通风系统

5.2.1 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井下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由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5.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5.2.3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

5.2.4 箕斗井不得兼做进风井。混合井做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

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做人行道。

5.2.5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含尘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净化后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各采掘工作面之间禁止风流串联。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并符合规定后,方准送入其它作业地点。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5.2.6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5.3 主扇

5.3.1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主管矿长报告。

5.3.2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5.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

5.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5.4 局部通风

5.4.1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5.4.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5.4.3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5.4.4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5.5 防尘措施

5.5.1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5.2 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进行干式捕尘凿岩。

5.5.3 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5.5.4 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岩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5.5.5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1,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5.5.6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5.6 检查测定

5.6.1 全矿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2 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5.6.3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5.6.4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5.6.5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时,可不测定)。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5.6.6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第4篇 冶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总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的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以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工厂领导处理。

3.入厂前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容器、电焊、天车司机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防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不准带小孩进入公共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凉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动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沙轮之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越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6.做好文明生产,保持工厂、车间、库房整齐清洁,过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工作。

9.厂内行人要走安全通道,注意各种警示严禁贪便道而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上爬、跳、抛掷物件。厂房内不准骑自天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挡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12.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收,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1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挪用。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天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设施,非电气人员不得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准超过12伏。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破底鞋。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喝水。

17.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和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18.变压站、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油泵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意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0.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5篇 冶金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规定行车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确保行车平稳运行。

二、范围:行车作业。

三、职责:行车操作工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1. 操作前的准备

1.1 了解工作内容、要求、指定指挥人员、挂钩、摘钩人员,了解工作环境,确认所吊物品不超过额定起重量,了解前一个班的运行情况。

1.2 确认供电情况,是否有临时断电检修情况。

1.3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做好开车前的日常点检记录。

1.4 检查重要部位的连结和使用情况,对个别机构进行必要调整,各控制器灵敏可靠并对准零位。

1.5 检查各安全开关、行程开关、联锁保护等是否完整,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并联系点检人员前来检查处理。

1.6 开车前操作人员应检查行车上部及轨道上是否有人或杂物,清除设备周围和轨道上的障碍物。

1.7 检查确认各润滑点油量是否充足,润滑是否良好。

1.8 检查确认钢丝绳是否完好,断丝不得超过规定值(每捻距5根断丝)。

1.9 检查确认主、副吊钩是否安全可靠。

1.10 检查滑线设施及电源示灯是否良好,确认电源开关接地良好,并侧身送电,挂上操作牌。

2.操作要求

2.1 操作人员应认真遵从指挥信号,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每次起动与行走时均应先鸣铃警告。

2.2 开启主、副钩时应缓慢进行。

2.3 卷扬上升时,吊具滑轮距离大车主梁下方的高度至少应保持在500mm以上。

2.4 起吊时,吊运物下面禁止站人,移动和起吊重物只听从指挥人员发出信号,但停车吊运物信号无论由谁发出,都应立即停车。

2.5 大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2.6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档加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约一、二秒方可操作,大车未停稳,不准打倒车。

2.7 行车运行中如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2.8 倾倒冰铜时,应先看好冰铜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注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2.9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铜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2.10 吊钩下降时必须注意观察钢丝绳的松紧度,防止因吊钩顶住后还继续下降而导致钢丝绳脱槽。

2.11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2.12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2.13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2.14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不得小于3米,严禁撞车。

2.15 必须在重物垂直方向上吊起重物,禁止用移动大车和小车来托动重物。

2.16 行车的控制器应逐步开动,在机械完全停止运行前禁止将控制器从顺转位置直接打到逆转位置进行制动,防止事故的情况下例外。

2.17 行车如遇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下降较大时,尽快将所有控制器打到零位,司机室总开关必须切断,司机以信号通知指挥人员及其它人员停止作业;如停电时吊钩上有重物,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方通过。

2.18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吊具应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移动至非过道等位置上空,控制器处在零位,并切断电源。

3.安全注意事项

3.1 严禁无证操作,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3.2 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3.3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3.4 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3.5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6 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或检查保养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在醒目位置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3.7 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3.7.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7.2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初吊物或指挥不明不吊;

3.7.3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7.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3.7.5 歪拉斜挂不吊;

3.7.6 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3.7.7 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3.7.8 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3.7.9 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7.10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4.配合检修

4.1 将行车开到指定的检修位置,停稳车后,切断电源,向检修人员了解检修内容,落实检修挂牌制度,负责观察其它行车运行情况,有可能发生推车、撞车现象时,提前向检修人员发出警示信号或打铃,正常情况下杜绝推车、撞车。

4.2 检修人员发出试车信号后,必须先提醒其他人员注意,打铃警示后,方可试车,试车过程中听从检修人员指挥,试车结束后及时向检修人员反馈试车是否正常。

4.3 检修过程中上、下都有人指挥行车时,首先听从车上人员指挥,结束后再听下面人员指挥。检修期间行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必须得到检修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岗。

4.4 检修结束后,协助将检修现场清理干净,确认安全后,行车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6篇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 l银发的《锅炉!i{力容协焊i: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

3、 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

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范、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条压力容器的油漆、包装和运输,应按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47条压力容器出厂或交工;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容规》第58条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订货与验收 第48条使用单位订购压力容器,必须向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货,器,必须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49条非标准压力容器的订购,应由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条件,委托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然后由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家签署订货合同。 第50条从自外引进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征求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意见,制造国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条款与我国《容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容规》为准。 第5l条从国外引进二手成套设备中含有压力容器,应索取压力容器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52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53条大型或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验收,应有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单位以及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4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耐压试验和竣工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作压力容器,或从外国引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酌情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监造、验收。 第56条单体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验合格,方可人库。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按装箱单清点箱数和总件数;

2.每个包装箱的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该装箱单注明的内容相符;

3.容器本体及零部件有元损坏;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提供的实物是否与图纸相符,并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丘吉34122:

1、 2212号,;应在单体重收合格的基则上进行驯的主要内在至少应伽:

2.器与系统相衔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厂组装的配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58条进口压力容器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59条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和经使用单位确认的施工图、安装说明书、安装精度允许值、目标值及检测标准逐项检查。 第60条验收完毕,所有技术资料及压力容器附带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应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原始图纸资料应存档。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61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企业经理(厂、矿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必须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列人工作议程; ②安排生产计划时,应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主管压力容器领导的职责: ①对本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②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总结交流; ③组织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2条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安全、设备(或机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到分工明确,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

4.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掌握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停止危险设备运行;

5.编制、审批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焊工、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办理取证手续,有权制止无证人员操作;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所要求的事故资料及报告:

9.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63条压力容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应视需要设置压力容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与装置,负责本企业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64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5条在用压力容器应采取措施(如测给补图、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材质化验、水压试验等),补齐登记建档必需的图纸和资料,逐台登记并办理使用证。 第66条每台压力容器必须建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总图、受压元件图等)和制造组焊资料(竣工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记录资料包括操作条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波动范围、介质特性等)、使用情况(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停机日期和变更使用条件情况等)、检验检修记录(日期、内容、结果)和事故记录等。 第67条变更压力容器的主要参数(如容积、介质、温度、压力或用途)应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关系重大的变更,应先做试验,并经技术鉴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68条压力容器过户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应办理注销手续;调人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69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于续。 第70条压力容器经鉴定报废后,应及时注销,并不得再承压使用。 第71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和执行检验计划,并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72条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延续使用期内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检验时间。 第73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74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培训焊工。 第75条选送符合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者,参加冶金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第76条对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规程、条例、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7条凡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交流。 第78条容器使用单位,应于年底将当年的各种容器数量逐级统计上报,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的规定,以后每年只须上报容器总数和报废、更新情况。 第79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80条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许再次开车。 第81条压力容器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等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能允许再次开车。 第82条采用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必须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必须经安全部门确认。 第83条停用、备用压力容器的保养,应根据使用情况、构造特点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干式、湿式或惰性气体保养方法。无论采用哪种维护保养方法,均必须保证容器本体、法兰、阅门、管件及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 第84条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5条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723l《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 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

(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101条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修补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102条压力容器修理工作结束,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复的容器进行验收。压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还应检查与系统的衔接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条验收时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修理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修补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焊补工艺评定报告及修理记录;

5.检验报告(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报告)。 第九章检验和修理的安全要点 第104条承担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委托单位应协助、配合检修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条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交接书。任务交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扫、抽堵盲板、介质置换、更换零部件、检修部位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第106条被检修容器的温度和压力必须降(或升)至常温、常压,并经有关部门和检修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和修理。 第107条容器内部介质排净后,必须切断与其联系的气、水、风、电等管线,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加设明显的隔断标志。 第108条容器抽堵盲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记盲板的数量、位置、作业时间和人员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记。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条容器周围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质及其管道设备,必须设有符合安全距离的隔离屏障。 第110条盛装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质和强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必须采用有效方法进行置换、中和、消毒和清洗,确保人身安全。 第111条采用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处理后的容器,检修人员进入之前应取样分析,其结果必须经安全部门认可,以确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照明行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金属机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绝缘。 第113条检修用的脚手架和吊架,必须能承受足够的重量。脚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属管。脚手架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安全作业,并加设安全防护栏杆。木质脚手架踏脚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应不小于50mm。 第114条脚手架应与容顺或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也不应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第115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装设临时照明电线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设横担。 第116条检验和修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含打磨,下同)必须事先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早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申请书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第117条动火地点如果影响临近车间、部门的安全,应由动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在动火证上会签意见。 第118条容器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应定期取样分析。 第119条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容器内作业,但事前必须严格检查防毒面具,确认完好,并规定在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第120条进入容器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齐全地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121条容器内外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容器内有人工作期间,容器外应有熟悉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监护人应随时注意容器内人员的情况,不准擅离岗位。 第122条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准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准用空气以外的其他任何气体来通风。 第123条容器内发生窒息、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器具,方可进入容器抢救。 第124条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与防护技术,探伤前应充分做好探伤准备工作。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a 第125条容器现场射线探伤时,应有剂量仪器监测,周围应拉红白三角带标志,告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装置、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2.设计、制造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

3.出厂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有质挝检查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检验日期;

4.应在明显部位标上用耐腐蚀材料和l作的金属铭牌;

5.应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对运输、保存、使用和图样的说明及试验记录等内容。 第127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校验资料应存入容器档案。 第128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1.在生产过程中凶物料的化学反应可能使内压增加的容器;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3.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5.设计要求装设安全阀的容器。 第129条选用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计算方法参照《容规》附件5;

2.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第130条装设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阔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合格后,方准安装。

2.应铅直装设在容器气相空间部位上.或装设在与容器气相空间相连通的进气管道上。

3.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通孔及其连接管,必须畅通无阻,其截面应不小于安全阔的进口面积。

4.容器的一个连接口上若装设数个安全阀,则此连接口的人口截面积应不小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总面积。

5.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截止阀,特殊情况下必须装设截止阀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阀的结构尺寸,应能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 ②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放位置,并加铅封; ③指定专人操作,并应有运行负责人在场.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记录。

6.安全阀排放口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免排放受阻。介质为易燃或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应在安全阔的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调试。 第131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安全阀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阅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第132条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装设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装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满足瞬间泄压的要求;

2.工作介质会导致沉淀、聚合、结晶、腐蚀等现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装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条件不允许工作介质渗漏。 第133条选用瀑破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积和厚度的计算,参照《容规》附件5的规定;

2.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爆破后.应能迅速泄放容器内的压力;

3.如果工作介质为易燃介质,选择爆破片材料时,应考虑避免其动作或排出介质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积聚静电的问题;

4.选用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134条爆破片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应与原夹持器一起安装。夹持器中不允许加垫片,安装后应加铅封;

2.爆破片泄压方向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5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爆破片超压未爆破时应立即更换。 第136条压力容器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可以装在容器上也可装在系统戎与容器相连通的接管i二, 第137条压力表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 第138条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校验后应加铅封,并记求存的。压力表t应有指示最高工作压南的红线。 第139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苓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40条液面计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玻璃管液面计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第141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阀件固死,不起作用;

3.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142条其他安全装置(测温、减压、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灵敏、可靠。 第十一章事故处理 第143条根据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如下:

1.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容器内的压力瞬间降至大气压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被迫停止运行,必须停产进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必须迅速关闭可能引起火灾、中毒的介质阀门.按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停车,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145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第146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情况迅速逐级上报。 第147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148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第10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应由企业负责组织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作详细记录、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有条件者应录像),进行必要的取证、技术鉴定或试验,最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150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结案。 第151条压力容器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结案。 第l52条事故报告书应按照原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真填报,并附上必要的现场照片或图解。 第153条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等单位时,事故单位同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第154条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分为:

1.设计制造原冈: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选不良等'

2.运行管理原因:边反劳动纪律,连串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以及运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灵、破损等;

4.安装、改造、检修原因: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及其他。 第155条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6条对压力容器可预见的事故和已发生的事故,应针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二章附则 第157条冶金企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修理改造,均必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事项,应按《容规》及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158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159条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160条本规程自起实行。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种类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工作介质.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为毒性介质和易燃介质,具体划分如下:

一、毒性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1级)、高度危害(2级)、中度危害(3级)和轻度危害(4级)。依据上述分级标准,对我国职业性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如下:

1.极度危害(1级):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无机化合物提、氯乙烯、锚酸盐、、重错酸盐、黄磷、镀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碳基镇、八氟异丁,烯、氯甲醋、锤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级):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胶、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锅盐、铺及其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饥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属镇、甲苯二异氯酸醋、环氧氯丙饶、碑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级):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轻度危害(4级):溶剂汽油、丙阁、氢氧化纳、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无机碑化合物除外。

二、 易燃介质 一甲胶、乙皖、乙烯、氯甲饶、环氧乙烧、环丙饶、氢、丁饶、三甲胶、丁二烯、丁,烯、丙饶、丙烯、tf皖、煤气、半水煤气、合成氨变换气、煤粉等。 附2 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将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发生器、硫化器等。

2.换热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 器、水冷式焦炉上升管、液化器等。

3.分离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皮囊式贮能器、蓄热器、蒸馆釜、洗涤器、吸引器、铜洗塔、化冷却汽包、仓式泵、煤粉喷吹罐等。

4.储存容器:主要是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容器。如各种形式的储槽等。

第7篇 主控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冶金)

1.作业前准备

1.1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控室。

1.3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第8篇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一)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 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1.12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1.16 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 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 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 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 矿石运输线路;

d.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 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 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 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 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 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 矿山井巷

2.1 一般规定

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 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1.4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2.1.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 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 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2.1.6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 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 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 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2.1.7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 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d.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8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2.2 竖井掘进

2.2.1 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2.2.4 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 乘吊桶时;

e.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2.2.5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 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

e. 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 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2.6 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 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 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 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 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 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2.2.7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2.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2.2.9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2.3 斜井、平巷掘进

2.3.1 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2.3.3 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 井下设电话。

2.4 天井、溜井掘进

2.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 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 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 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 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 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 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 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 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2.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 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 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2.5 井巷支护

2.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2.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 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 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 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 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5.4 井巷砌■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砌■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 木■胎间距超过1m、金属■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 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胎时,金属■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 ■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 ■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2.5.5 竖井砌■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 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砌■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 竖井的砌■,必须保持■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完毕,要进行封水。

2.5.6 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 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 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7 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2.6 井巷维护与报废

2.6.1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2.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 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 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2.6.4 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2.6.5 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2.6.6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2.6.7 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2.6.8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2.6.9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2.7 防坠

2.7.1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7.3 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2.7.4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 地下采矿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3.1.2 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1.3 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3.1.4 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3.1.5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3.1.6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1.7 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8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3.1.9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3.1.10 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3.1.11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3.2 采矿方法

3.2.1 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3.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3.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 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3.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 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 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 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 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3.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 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 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g. 处理漏斗卡塞和采场悬拱的措施,应安全可靠,严禁人员钻入漏斗;

h.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如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b.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

c. 回采工作面出现悬拱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下方进行处理。

d. 采场内的放矿井,应设置格筛。

e. 各分段联络巷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其风向应与采矿推进方向相反。

f. 设在矿块内的溜井,矿块采完后应及时封顶。

3.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b.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0m以上。

c.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d. 假顶降落受到阻碍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在顶板降落前产生空峒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e.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f. 顶盘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g.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的区域内进行。

h.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的假顶。

i. 应由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掘进,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j. 清理工作面,必须由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3.2.9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人行井、放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b. 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c. 采场放炮,必须事先通知相邻采场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d. 上向分层充填法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

e. 采场炮眼布置应均匀,顶板应成拱形。

f. 采场放矿井应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或堵塞。

g. 每一分层回采后应及时充填,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后应严密接顶。

h. 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络。

i.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落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j. 下向胶结充填法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充填用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50号,如加钢筋网则不得低于40号。

k. 采用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应加强个体防护。

3.2.10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矿柱回采设计,必须同时提出回采矿柱和采空区处理方案。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b.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 采用胶结法充填的采空区,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空场采矿法的矿房,充填前必须先将边帮残矿清理干净。

d. 矿房内充满采下的矿石时,必须在留矿放出之前进行矿柱回采的采准工作。

e.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f. 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

g.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

h.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3.3 采矿机械

3.3.1 采场电耙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钢绳运行时,禁止人员跨越。

3.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行时与人相遇,应停车让人通过;

b. 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操作的一侧距岩壁应不小于1m;

c. 禁止用铲斗撬浮石;

d. 禁止人员从升举的铲斗下通过。

第9篇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三)

6 电气设施

6.1 供电

6.1.1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6.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7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200v。

c.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v;直流电源不超过600v。

6.1.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6.1.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6.1.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1.6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2 电器线路

6.2.1 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2.2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6.2.3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

6.2.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2.6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水平巷道或45°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在竖井或45°以上的井巷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c.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2.7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6.2.8 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6.3 电器及保护

6.3.1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mva。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1/2。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6.3.2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

6.3.3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6.3.4 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6.4 机电峒室

6.4.1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采区变电所峒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2m。

6.4.2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峒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4.3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6.4.4 变配电峒室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应在门口加筑一个高度不低于0.1m的门栏。

6.4.5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6.5 照明、电话和信号

6.5.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2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6.5.3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6.5.4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6.5.5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6.6 保护接地

6.6.1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6.6.2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6.6.3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a.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b.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d.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6.6.4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6.6.5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且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它适当地点。

6.6.6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b.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

6.6.7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6.8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6.9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ω。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 检查和维修

6.7.1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4所列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

6.7.2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同原来运行中的油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应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表 4(略)

6.7.3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 操作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c. 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d.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e. 不准单人作业。

6.7.4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6.7.5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6.7.6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m长度内,硫化热补接头不应超过4个。

7 防水

7.1 地面防水

7.1.1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7.1.2 每年雨期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7.1.3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7.1.4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b.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c.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d.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

e.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f.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g.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必须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7.1.5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

7.1.6 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7.2 井下防水

7.2.1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7.2.2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7.2.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7.2.4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 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b. 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c. 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d. 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于人员通行的道路;

e. 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7.2.5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应向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应由设计确定。

7.2.6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7.2.7 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必须停止打钻。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7.2.8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2.9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时,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7.2.10 为预防被水封住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

7.2.11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进行疏干工程施工。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7.3 井下排水设施

7.3.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7.3.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m。

7.3.3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8 防火和灭火

8.1 一般规定

8.1.1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8.1.2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应建立消防通道。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料。

8.1.3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8.1.4 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峒室,应设置防火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50m到100m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8.1.5 木料厂、有自然发火的废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

8.1.6 主要进风坑道,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峒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类库等,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1.7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储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8.1.8 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8.1.9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

8.1.10 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均应配有灭火装置。

8.1.11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8.1.12 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8.1.13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井下发生火灾时应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8.1.14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8.1.15 离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8.1.16 大型矿山、有自然发火或沼气危害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他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配有足够装备的兼职救护队。

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每年应对工人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8.1.17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1.18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8.2 井下自然发火

8.2.1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否则,巷道周围应喷涂防火材料,巷道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2.2 有自然发火的矿山,应每月对空气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沼气)、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一次测定,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然发火的大中型矿山,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8.2.3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采矿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划分矿块。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回采与放矿工作赶在矿岩发火期之前,以免矿岩在坑内自燃。

b. 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c. 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d. 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e. 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f. 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严防水管在采场漏水。

8.3 井下灭火

8.3.1 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火源不能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

8.3.2 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8.3.3 必须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密闭封闭火区,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墙。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在新鲜风流中密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封闭工作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人员,对回风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8.3.4 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严密坚实;

b.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c. 设行人孔,密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

8.4 火区管理

8.4.1 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簿、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其资料应永久保存。

8.4.2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分析结果应分别记入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检查记录簿。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8.4.3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回采工作,必须经主管局批准。

火区应经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火已熄灭,方准启封。

火区面积不大,可采用一次启封,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重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8.4.4 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应测定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8.4.5 火区启封后三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员每班进行检查并测定气体成分、气象条件和水的ph值,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才准转入生产。

8.4.6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必须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9 工业卫生

9.1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下井工人还必须拍照胸大片,不适宜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9.2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或井下作业:

a. 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b.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d. 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e.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作业的其它疾病。

9.3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a. 风湿病(反复活动);

b. 癫痫症;

c. 精神分裂症;

d.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作业的其它疾病。

9.4 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含铀钍矿山的井下作业。

9.5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

9.6 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应设置聚水槽。井下巷道的淋水,应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经过的巷道,应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卫生。

9.7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不准供给饮用。

9.8 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的开水。每一矿井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9.9 井下就餐室应设于空气新鲜的进风巷道内,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保健食品的装运器具应加盖,并经常消毒,专人运送。

9.10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9.11 每一矿井必须有浴室、更衣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必须满足数量最多的班全体人员能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不得低于20℃。

9.12 井下和地面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宜超过85db(a),暂时达不到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具。

9.13 排放井下污水,不应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准排放。

9.14 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9.15 必须搞好矿区和井下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10 附则

10.1 各矿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报省(区)有关部门备案。

10.2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空压机的安全事项,应遵照劳动部颁布的有关规定。

10.3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10.4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0.5 本规程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1980年12月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

第10篇 主控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冶金

1.作业前准备

1.1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控室。

1.3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冶金安全规程10篇

1.作业前准备1.1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1.2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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