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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5-28 16:37:01 查看人数:66

出租房管理制度

第1篇 出租房 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 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 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 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 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 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 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 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 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 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1、 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 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第2篇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3.3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3.4 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进行处理。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室、商业用途。

4.2暂住人员: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4.3暂住证:在特区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3管理处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租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5.1.4租赁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必要时将治安隐患向辖区民警及公安机关报告。

5.1.5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7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并出具书面记录,请对方签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8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管理服务区域租住房屋,产权归属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必须与租房人签定租赁合同。

5.1.9管理处应建立本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监控与预防

5.2.1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2.2 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2.3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2.4 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应特别留意。搬出物资前必须到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整个过程。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处交清各种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租住的管理服务区域。

5.3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租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7.质量记录和表格

__wy7.5.1-a02-f1 《人员临时出入卡》

__wy7.5.1-a02-f3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__wy7.5.1-a03-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3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 制度。

第4篇 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学院(校)出租房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承租方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保证金、月租费(年租费)、租用期限、水电费收取标准、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

二、承租方无权将自己租用的房屋转让他人,一经发现转租,校方立刻停止供电、供水,并同时收回出租房,一切损失将由私自转让方负责。

三、按期按合同缴纳房屋租赁费、水电费,不允许拖欠。若承租方不按合同交费,学校可委托后勤基建处给予停电、停水,直至交齐所欠费用为止。

四、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分户水、电表的管理和监控,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各出租房水、电设施完善齐全交承租方后,若出现故障,由承租方自己负责修理。

五、保持出租房门前清洁卫生,不能乱贴乱画,门前不摆杂物,积极配合学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影响到文明城市建设而被扣分或罚款,学校将向承租方双倍收取。

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由该部门负责 工作。严格控制承租方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七、引进社会人员来校租赁或联合经营,实行准入审核制度,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及资金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八、承租方必须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在所有通道出口设置足够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对出租房进行改、扩建,如需必要的装修,其方案要征得后勤基建处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责令承租方立即撤除,直至中止合同,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十、后勤基建处每季度必须对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并责令承租方限期整治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出租方使用过程中结构安全、水电规范、经营合法。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 制度。

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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