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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物业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2篇s物业项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第3篇s物业项目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第4篇s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5篇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3) 第6篇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 第7篇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第8篇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3
【第1篇】某物业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创优文件
――物业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停车场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停车场。
3管理要求
3.1所有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区域停放。
3.2凡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3非机动车主损坏树木、花卉和草坪,撞坏房屋和其它公用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
3.4当有车辆驶进车场时,安管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
3.5提醒车主锁好车并将物品随身带走。
3.6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禁止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8协助清洁工维护好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3.9发现确有偷车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并同时打110报警。
【第2篇】s物业项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物业项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1.项目大门门岗对进入的非机动车进行身份识别及询问,对准许进入的非机动车将其指引到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2.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内,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3.非机动车如需长时间停放应自觉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靠里面的位置。
4.非机动车出入停车场应主动出示非机动车停车卡。
5.非机动车出入停车场,应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检查并登记,定期缴纳存车费用。
6.每季度对破旧非机动车进行公示,如无人认领,物业管理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除。
7.物业管理部将指派专人进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与维护。
8.物业管理部将在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便民工具(如气筒、修车简易工具、气门芯)供存车客户免费使用。
【第3篇】s物业项目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物业项目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
为维护项目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方便客户车辆保管,预防交通事故和盗窃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1.概述
1)停车场简介
zz电视中心地下停车场,车场面积6.58万平方米,拥有停车位982个,其中地上停车位90个,地下停车位892个。以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专业的管理技术水平为zz电视中心工作人员及中外宾客提供便利、整洁、安全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管理指导思想
zz电视中心拥用设施先进的现代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处通过派遣、选聘高素质的物业从业人员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组建一支装备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进而体现'以人为本,零距离对客服务'的宗旨。
3)停车场管理整体目标
(1)地下停车场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的手段和专业化管理经验,来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2)保障停车场各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员工、宾客提供安全、整洁、便利的停车环境。
(3)以相对低廉的成本,提供最佳的物业管理服务,逐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管理人员配置及岗位设置:
1)停车场区域保安主管1人,负责停车场日常人员、设施、环境的车辆管理工作,办理车辆通行证,停车场车位出租业务,停车管理费的收取工作。
2)停车场保安领班3人,负责停车场各班次人员、设施、环境的车辆管理工作,办理车辆通行证,停车场车位出租业务,停车管理费的收取工作。
3)停车场管理员:24人
岗位设置:4个(停车场入口岗、停车场出口岗、地下车场管理员、地面车场管理员)
3.管理制度
1)停车场 制度
(1)车主在办理长期使用车位手续时,须向保安部提供车主/驾驶员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及车辆必备的合法手续。
(2)车位使用人领取停车卡后,登记资料如有更改,需及时通知项目保安部。
(3)车位使用人的停车卡如有遗失,需到保安部声明作废,补办新卡,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4)地下停车场严禁超高车辆进入(限高米),车辆进入地下停场后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不能抢行或高速行驶。
(5)在本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物品被盗事件,保安部应协助车位使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履行保险索赔手续。
(6)车主/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停车场内的行驶路线行驶。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也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
(7)进入停车场的人员应爱护停车场内一切公物及设施设备。如因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车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肇事者应按价赔偿。
(8)车位只限停放车辆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存放杂物。
(9)车辆在驶入正确位置后,车主/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贵重物品、机密文件、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等不得放置在车内。
(10)车主/驾驶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非法物品进入停车场。
(11)停车场内严禁加油或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12)如因漏水、维修、油漆、清洁等工作需要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应予以配合。管理部门对此安排不会给予补偿。
(13)有固定车位者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内,无固定车位者不得占用固定车位的空间。
(14)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或在墙、柱及天花板上打孔,或在其空间张贴、书写或悬挂任何东西。
(15)车主/驾驶员需保证车辆报警器处于工作正常状态,避免车辆引起误鸣。
(16)在停车场内,车主/驾驶员不得离开已经启动引擎的车辆。
(17)本停车场仅供车辆停放使用,车主/驾驶员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
(18)如在停车场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主/驾驶员必须相互登记对方资料,管理部门在现场拍照后,即须将车辆靠边停放,不得阻塞通道。
(19)车主应购买各类有关保险。因天灾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车辆损坏,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2)地下停车场管理员岗位制度
(1)详细记录出入车辆的车牌及出入时间;不得遗漏登记;妥善保存车辆登记表;
(2)注意检查进入车辆的车况,发现车辆损坏应及时与车主确认,并进行记录;
(3)注意检查进入车辆是否有物业公司核发的'车辆通行证',无'通行证'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
(4)在未经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允许下,任何无关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停放;
(5)发现可疑人员在停车场内徘徊或逗留,需查明其身份来历;
(6)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应提醒车主停车入位,不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7)停车场发生交通刮蹭等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并暂留肇事人员;
(8)检查发现车辆有漏油等危险情况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协助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客服中心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停车场;
(9)发现车辆有被盗,被撬痕迹及时报告安保部主管及值班负责人,如发现盗窃破坏分子及时通知相关岗位抓捕和扣留犯罪嫌疑人。
(10)提醒车主,请勿在车辆内存放物品,关闭好车门、车窗;
(11)对进出地库出入口车辆安全检查后,进行登记;
(12)工作期间对车辆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关门、窗、后背箱未锁车辆,报客服中心通知客户。夜间对停放车辆安全检查后,进行登记。
(13)与保安班长,保持联系每小时对车场情况报告一次。
(14)对停车场内的物业设施、设备,机房门状态定时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5)值班期间应保持服装整洁,仪容仪表合乎公司标准;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
(16)妥善使用对讲机等值班器械,保管好值班用品;
(17)在行使管理过程中,应以理服人,礼貌待人,不得与对方发生争执;
(18)地下停车场属于重点保卫区域,当值管理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岗位。
3)收费岗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严禁迟到早退。
(2)接班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当班人员应主动顺延工作时间直到接班人员到岗,或请示主管安排替班,不得擅离职守。
(3)值班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必须有人替岗
后方可离开。
(4)因故因病不能出勤者必须提前向主管请假,并应在事后提交相应证明以说明情况。因故需要倒班者,应提前24小时征得主管同意后方能安排实施。
(5)爱护收费机以及室内一切设施,严禁私自拆卸和不按程序操作,严禁磕碰、损坏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6)收费机存储、打印的文字材料、特定指示及内容均属保密范围,值班人员无权向他人透露或外借。
(7)值班电话系处理情况、应急联系之用,必须保持线路通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占用。
(8)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值班室接待、容留任何外部人员。
(9)定期检查、保养收费机系统设备、通讯器材,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畅通。
(10)自觉维护室内卫生,努力营造洁净整齐的工作环境。
4)停车场防火 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停车场的防火 ,根据国家和市公安局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机动车停车库是楼宇防火重点部位。进入本停车库的车辆和人员,应执行物业机动车停车库防火 办法。
(2)机动车停车库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要求,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 ,维护停车场正常秩序。
(3)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在车库停放。
(5)严禁在停车库加油、修车。
(6)严禁在停车库吸烟和动用明火。
(7)严禁在停车库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需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8)出现火警时应及时报警、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9)凡违反以上管理办法者,将按照国家消防法、市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
4.应急预案
1)火灾
参照《火灾处理程序》。
2)水浸
参照《水浸事件处理程序》。
3)车辆被盗处理预案
(1)发现有车辆被盗事件发生时,当班人员要立即通知保安主管或经理赶赴现场处理。
(2)经证实确实发生案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3)记下被盗车辆的相关情况。
(4)细致的了解现场情况,逐一询问与案件有关人员当时的情况。
(5)协助车主向公安局报案。
(6)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后,应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并随时关注事件进展情况。
4)车辆事故导致项目设备损坏处理预案
(1)当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设备损坏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保安主管或经理,并记录驾驶员详细资料,包括车辆号码及驾驶执照牌号等同时保护现场。
(2)保安主管或经理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了解肇事车辆情况,设备、设施损坏情况,与肇事者协商赔偿事宜,有关损坏设备、设施的价格问题应听取工程部和厂家意见。
(3)损坏设施需紧急处理的,应尽快通知工程部处理。
(4)保安主管或经理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如与肇事者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第4篇】s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持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保障住户非机动车辆安全。
2.范围
**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 如开发商未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点,物业管理处根据停放需要,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点,供住户停放自行车之用。
3.2管理处 责任人员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乱停乱放车,并对住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3现场 员负责指引非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对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主有责任纠正该车主错误行为,并引导其正确停放。
3.4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点位置:
一期指定停放点:靠一号岗南外围墙绿化带,40平方米。
二期指定停放点:杜鹃苑北停车位,占车位6个。
罗兰苑外西南角,卸货区旁,占地30平方米。
罗兰苑外东北角停车位6个。
三期指定停放点:兰花苑东门旁车场,占车位4个。
紫竹苑东面绿化带旁,占地40平方米。
四期指定停放点:丁香南门靠东架空层下,占地40平方米
荷花苑西架空层下靠墙角,占地40平方米
五期指定停靠点:玉兰苑东门架空层下靠墙根,占地30平方米
3.5 现场悬挂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内容:
一、非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梯间内随意停放。
二、车辆停在指定位置,驾驶者需做好防盗措施,如有不锁车辆停放时,车主应主动与 人员联系,协助看管,如因不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失的,其后果车主自行负责。
三、自行车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为了不影响小区环境,破旧自行车一律不得停放在小区内。
五、不得在小区内练习驾驶摩托车。
六、童车不得与成人车辆混杂停放,须停放在指定的童车位置。
七、严禁破坏他人车辆,拆取他人车辆零件,一经发现须照价赔偿并移交派出所处理。
八、如长时间无人使用停在自行车停放点并且占用通道,或停在楼梯间的车辆,管理处将定期清理并作无人认领处理。
【第5篇】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3)
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三)
1、目的
保证非机动车存车秩序,保障存车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嘉园物业区域非机动车管理。
3、职责
3.1安管队负责对各项目非机动车管理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检查。
3.2安管队长负责指导、检查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3.3管理处主任负责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实施程序
4.1非机动车辆进入后统一停放在指定停放区,严禁乱停乱放。车主应自觉服从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4.2非机动车出入小区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小区范围内不准洗车。
4.3小区只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请车主自行锁好车辆、保管好停车牌及车上物品,避免车辆、财物丢失。
4.4严禁外来非机动车辆进入小区。
4.5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员可拒绝任何非机动车进入小区范围。
4.6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犯罪活动。
4.7管理处将定期清查无证无照和无主非机动车,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公安机关有关制度处理。
【第6篇】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0分种按时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九、不要在车位上存放杂物,车位承租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购买私家车位的住户应按时交纳车位清洁费。
【第7篇】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1】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园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园区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地下车库:供公司及入驻园区企业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坪室外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后坪停车场:为入园企业运/送货物大型车辆专用停车区; 2.入园企业需停放车辆,应先到管理中心物管部办理《车辆通行证》,管理中心将根据入园企业租赁面积分配固定车位;
3.入园企业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园企业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车库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室外停车场。
4.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室外停车场;
5.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园企业名称,以便识别。
6.车辆进入园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7.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试行)【2】
文件号:
归口部门:管理中心
密级: 通用
编制: 审核: 批准: 共 页 第1页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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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8.各单位、部门车辆应无条件配合管理中心物管部建立车籍管理资料; 9.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区装卸后尽快离开,货主应全程监督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
10.车场内各项设施如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止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11、园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仅供车辆停放,如停车区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车辆损失的,继善高科产业园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三、机动车停放管理细则:
1.入园企业常用车辆(入驻企业或企业员工用车)应到管理中心物管部办理车辆登记,申领《车辆通行证》;
2.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无《车辆通行证》车辆驶入该停车位停留; 3.《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专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车场管理员有权收回《车辆停车证》;
4.车主遗失《车辆通行证》,应及时到管理中心物管部登记备案,并重新申领并支付办证费,《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新一次;
四、罚则
1.进入园区的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受罚,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园区;
2.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劝说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 a.未按规定车位停车; b.一位停二车、一车占二位;
c. 超出停车线外,随意停车,影响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e.未张贴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 f.车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车; g.停车场入口或通道停车; h.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 i.紧急出口车道;
凡违规的车辆,管理中心依据情况,劝说后仍违规者处罚金人民币200元。罚金纳入管理费基金统筹运用,重大违规事项,则报请主管部门执行拖吊,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车主负责。
j.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车辆,因肇事造成损害,肇事者将依法赔偿一切损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3】
北京政府令
第252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22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 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 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北京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8篇】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3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三)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0分种按时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九、不要在车位上存放杂物,车位承租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购买私家车位的住户应按时交纳车位清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