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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管理制度培训(9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20:30:02 查看人数:41

督办管理制度培训

【第1篇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办法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租赁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工作力度,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租赁),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各类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包括:工程物资、工程机械、专用设备、工程及行政用车、周转材料、机械配件等的采购(租赁),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机关金额较大的一次性大宗物资的采购(租赁)。

第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租赁)监督主体是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纪委及工程项目纪工委。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更好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物资设备采购(租赁)运作时,业务部门要提前向纪检监察组织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其基本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种类、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纪检监察组织在接到业务部门通知后,及时安排监督人员参与。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认真把关。

第四条 参与采购决策

监督人员要参与本级年度购置计划、自建项目计划的论证,监督是否按实际需要申报购置计划,是否按购置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计划与实际采购不相符,以“变通”手段采购等问题;特殊情况下的计划外采购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独家代理、专利、专有等特殊产品采购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第五条 参与市场调查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监督是否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程序是否合规。

(二)供应商业绩考核。监督是否对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核,供应商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列入“黑名单”。

(三)采购价格审查。通过调查采购价格的确定过程和相关资料,监督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出采购指导价格,调查供应商数量是否达到评估价格要求。

第六条 参与采购招标

(一)采购方式。通过了解采购物资设备的种类、市场供应情况和交货期要求,监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合理,大宗、重要物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集体审定。

(二)招标程序。监督招标前有无组织技术交流,标底测算是否合理,招标程序是否规范、严谨,评委组成是否合规,评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按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必须在开标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当场在各投标方代表的监督下,亲自检查各标书的密封情况,同时监督开封,在公认合理无异议的情况下,各投标方代表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监督人员作为公证人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三)询比价采购。通过查阅询价记录、询价书等相关资料,监督询比价程序是否规范,询比价资料是否齐全,询价书内容是否正规、完整,供应商的报价书内容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相应的技术协议,询比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选择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了解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和程序,监督是否按规定审批和办理相应的采购手续。

第七条 参与合同过程监控

(一)审批与签订。监督是否按规定审批和签订合同,有无越级、越权审批、签订的现象,合同中标人和实际签约人是否一致,合同是否为集团公司统一范本,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隐患。

(二)过程控制。监督是否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异常情况有无书面报告和解决方案,是否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变更合同的审批手续是否规范,有无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三)采购物资设备验收。监督物资设备入库是否严格执行了质量、数量验收制度;对技术要求高、大批量或资金额度大的物资设备是否组织了由物资、技术等专业部门及使用单位参加的联合验收并实行验收签字手续。

(四)不合格物资设备处理。监督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设备是否办理让步接受、退货、索赔等事宜。

(五)货款结算。通过查阅合同、付款计划、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监督物资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规定;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额付款、提前结算、长期占用等问题、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参与物资设备处理

(一)积压物资处理。通过查阅库存结构报表等相关资料,监督是否按规定开展库存动态分析,对大额积压物资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是否分析清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监督是否建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制度;报废物资是否认真执行了报批手续;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废旧物资处理制度;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是否有私设“小金库”、损公肥私等行为。

第九条 三个重点

纪检监察组织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采购、租赁和废旧物资处理三个环节。纪委负责监督工程机械、工程和行政车辆的采购管理。项目纪工委主要负责监督工程用主材、地材、周转材料、辅助材料和单台价格5万元以下的设备以及二、三类料的采购;工程机械、工程和行政车辆、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的租赁;废旧物资、周转材料、5万元以下废旧设备和小型机具的处理。

第十条 一项措施

为确保各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集团公司各类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协议)上要设立纪检监察组织意见一栏,纪检监察负责人必须签字。无项目纪工委书记或其授权人签字,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不得签字,不得加盖公章;无公司纪委书记或其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不得签字,不得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一般问题责成自行整改,严重问题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 _校社团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第三章财务管理监督办法第一条

校社团联盟将以学年为审查年度,即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度,对校级社团进行年度财务审查。

第二条

社团联盟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社团须根据校社团联盟的要求上交审查资料,配合校社团联盟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每月末,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就本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团联盟递交本月的详细财务收支表,财务收支表须按社团现金日记账如实完整地记录本月的经济活动,并对每一项目进行清晰明了的说明;各社团上交财务收支表的时间、地点每月末例会另行通知。

第四条

社团财务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向社联内部成员公示本社团财务情况,接受社联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社团财务审查内容

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__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二、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完整;

三、财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遵守财务条例、按章办事;

四、对应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不良现象。对不明确的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合理合规;

六、现存资产是否与账簿记录相符;

七、负责人有变动的学生社团,在负责人离任之前应对进行离任审查,并上报社团联盟,以界定有关经济责任;

八、财务状况是否及时上报。

第四章社团财务审查准则第一条

社团联盟将受理对社团财务状况的投诉,并将对被投诉社团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投诉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第二条

对于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校级社团,社团联盟将上报校团委,院级社团交由各院系自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当年“十佳社团人”的参选资格,取消该社团当年“优秀社团”的参选资格;

对于财务清晰明确的社团,社团联盟将在“十佳社团人”及“优秀社团”的评比中优先考虑。

第三条

社团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务必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真实、凭据完整,能够如实反映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社团财务表应当准确、清晰,填写的项目信息详细完整,社团财务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

第五条

审查过程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社团成员参与监督。

【第3篇 某客运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各部门关系,促进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办)设督查员,督查员面向各部门实施督查,每周向总办主任和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凡经总经理审定督查的事项,督查员须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承办人明确工作责任,限期完成。

第四条 督查报告。督查员对所负责的督查事项,应进行全过程的了解和信息跟踪,并将此事项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不定期(或每月月底前)报上级领导审阅。

第五条 归档制度。凡形成文件、文书的督查工作资料,在全部处理完毕并交总办主任审批后,应立即归档统一管理,随时备查。督查工作资料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六条 督查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重点:

1、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

2、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事项;

3、公司总经理交办事项;

4、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5、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注重实效、统计,填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2、严格遵守职责界限,督查工作主要是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和总经理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反馈,检查工作要重事实,反馈情况要真实可靠,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问题;

3、努力做到及时、准确、高效,凡列入督查的事项,

要本着主动认真的态度,讲效率、重实效地尽快完成,做

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九条 督查事项的下达形式:

1、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任务的下达,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2、重要的、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经请求总经理批准后转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安排办理;

3、紧急督查事项,报总经理批准后,转请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安排办理;

4、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分别发督查通知并明确牵头单位,必要时由行政分管领导以召开协调会的方式安排布置。

第十条 事项的检查、催办

1、公司总办对督查工作所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拟定检查重点和计划,对按照分解任务确定的部门、时间、负责人进行跟踪督查;

2、督查通知发生后,督查员要询问、督促,紧急事项及时催办;

3、对督查事项做到周结月清,对周期长、难度大的事项,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旬集中催办,力求按时完成;

4、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责成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及时反馈,采取有力措施,促其落实;

5、督查事项的立项,督查结果的审核、报送由公司总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zz客运有限公司

【第4篇 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增强_局党组及局领导要求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_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督办工作在_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_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督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_省委、省政府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_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四、_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决定等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_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

六、_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立项、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界定的内容、范围及时确定需督办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附件1),以备存查。

二、拟办:对所立事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领导逐级审定。

三、交办:待局领导对督办事项做出批示后,将《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其它交办形式,并将交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交办'一览中。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定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能按时落实到位,督办部门将在督办事项应办结前5-3天内采取填发《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3)、电话催办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三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加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催办'一栏中。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将按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将结果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将《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呈报批示领导阅知,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档案保存2年。

第四章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内容、领导指示的明确要求把握,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

一、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提案中要求回复时限前15日办理完毕;

三、_局会议的决定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_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_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六、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所涉及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出。

如不能按时限完成,承办单位要及时报请督办部门延期办理。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发扬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要坚持督办事项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要坚持重大督办事项集中督办制度。对承办部门反映难以按时办结的重大或敏感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可组成督办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实施集中督办。

四、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制度。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形成明确的督办结论。对在督办过程中发现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实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六、要坚持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被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9]115号)废止。

_局所属单位、部门可参照制定、使用。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 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 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 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6篇 施工企业质量 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 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 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 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 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 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 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 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 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 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 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 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 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 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 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 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 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 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 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 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 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 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 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 人员或质量与 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 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 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 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 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对重大隐患的监控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舆论和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10.1重大隐患的检查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煤矿安监部门的检查

2、矿领导检查、矿值班组检查、安检部检查、各业务科室检查、区队自行检查。

10.2重大隐患公示公告内容

1、隐患排查时间;

2、隐患报告情况;

3、隐患治理方案审批情况;

4、落实资金、治理责任人、治理期限、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监控措施等。

5、验收负责人。

10.3重大隐患的管理程序

1、所有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管理,安检部接到挂牌督办隐患后,要将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见附件)及时通知到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一日内组织研究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资金、期限,并编制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责任部门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三日内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报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安检部备案。

4、安检部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所有挂牌督办隐患进档编号。

5、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责任人为分管领导。

6、在入井口位置或其他醒目位置以及利用牌板、有线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7、每月25日前上报安检部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8、到期没有整改的挂牌督办隐患,相关部门要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并到安检部进行相关备案,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挂牌督办隐患的闭合销号

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后,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的闭合销号。

【第8篇 g公司督办工作管理制度

一、督办内容:__和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公司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基地工作部署、生产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等落实情况;文件的处理办理情况;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基地领导交办的事项等。

二、督办工作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置于基地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基地领导、综合管理部领导主管原则。督办事项 (文件办理除外)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报告基地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请基地主管领导出面协调。

2 、分流承办的原则。综合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地领导的指示、要求和意图开展工作,既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中心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流承办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选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单位和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三、督办事项确定后, 要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按照领导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贵,事事有部门承办。

四、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 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各单位对基地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检查并向基地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六、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基地将进行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贯彻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八、督办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九、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综合管理部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交办采取发《上海基地督(催)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发出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基地所属各单位在接到《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4、总结。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十、考核奖惩

1、基地将督办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2、基地按季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办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4、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办公室督办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局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处室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股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全面实施者,带头遵守督办制度。

督办管理制度培训(9篇)

为提高矿井对重大隐患的监控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舆论和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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