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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管理制度规程(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2 07:54:01 查看人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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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第1篇 液氨甲醇充装

1、销售处首先对外来购买液氨、甲醇的单位和槽车认真检查和登记其相应资质、证件,经检查登记各类证件齐全,方可安排办理充装手续,否则不得安排充装。

2、销售处检查是否专车专用,装车完毕“一书一签”随车备查。

3、液氨充装由合成车间氨库操作工持有《压力容器充装证》的充装人员进行;甲醇灌装凭销售处《灌装通知单》由净化车间指定的充装人员负责充装,销售处销售员负责做好现场配合和过磅进出过程中的监督和安全监护工作,其它人员无权私自灌装。

4、装人员充装时必须首先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工作,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5、充装前充装员应认真检查槽罐车的安全状况,检查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检查现场消防、防护器材是否完好备用。

6、充装人员对罐车加防滑块,检查驾驶室不能有人,收驾驶员驾驶室的钥匙;连接静电连接装置。

6、充装液氨和甲醇不能超过运输容器的额定充装量。液氨槽车充装量按每立方米容积0.53吨控制,严禁超装;甲醇最大充装量不准超过其容积的85%(有红线的以红线为准)。凡因超装导致事故的,直接追究充装人员的责任。、

7、充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液氨、甲醇充装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9、充装人员和销售人员对外来客户有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对其强调充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充装现场严禁烟火、禁止敲打、撞击、充装时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严禁启动车辆、严禁客户动用操作阀门。

10、充装时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用消防水冲洗和稀释泄漏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报告。

11、质检处严格执行罐车过磅程序,防止车辆压边、上下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

12、保卫处负责检查车辆的阻火器是否齐全,是否有卸重物的行为。

13、充装结束后,各相关阀门必须关闭到位,检查无任何泄漏后方可离开。

以上规定,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章予以处罚。

特此规定

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 气瓶充装 措施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 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 ,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 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 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 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 。班组 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 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 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 。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 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 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 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第3篇 充装 制度范本

1建立车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2每班充装前,当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充装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3充装员、检验员、复检员、安全员必须熟悉车载气瓶的性能、结构和操作规程。

4所有操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有关气体的性质、车载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安全员需不定期在充装现场抽查操作员操作情况。

6充装中,严禁违章操作,发现异常,应紧急停止充装,待妥善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充装。

7在充装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储罐及车载气瓶的温度、压力等参数变化,以便随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8严禁对车载气瓶超量充装,若发现超量充装,严禁出站,应将超装部分抽出。

9严禁对不合格的车载气瓶及没有车辆行驶证的车辆予以充装。

10在充装过程中,做好车辆的静电接地工作,严禁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11在充装过程中,气瓶充装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做好驾乘人员的安全宣传工作。

1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严格控制充装压力、温度、速度、充装量,充装过程中对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进行关注,杜绝过量充装。

13做好充装记录。

14下列车载气瓶禁止充装:

a.未经充装前检查的车载气瓶。

b.未经注册的车载气瓶。

c.充装前检查记录不合格、不正确、不真实和未经签字确认的车载气瓶。

15充装后检查:压力、附件、泄漏、变形、外观、充量重量。

16充装操作完成后,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

17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天然气回收处理

a.过量充装的车载气瓶。

b.车载气瓶瓶体冒汗、结霜、变形的气瓶。

c.超压充装的车载气瓶。

【第4篇 氨瓶充装使用管理办法

1.氨瓶充装前须有专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充装: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判别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超过检查期限的;钢印标志不全,不能识别的;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氨瓶不得用贮氨器或其他容器代替。

2.氨瓶充装时须遵守下列规定:氨瓶充装系数不大于0.53公斤/升,严禁超量充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发现充装过量的必须立即作减量处理;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氨瓶编号,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值应为常用值的1.5~3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3.氨瓶每三年必须交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方可使用。

4.氨瓶在使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氨瓶运输须遵守下列规定: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氨瓶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车装运时应横向排列,方向一致,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帮;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车上禁止烟火,禁止坐人,车上应备有防氨用具;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6.储存氨瓶须符合下列规定: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有抢救和灭火器材;储存氨瓶的仓库必须在距离厂房25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设备,氨瓶仓库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禁止将有氨的氨瓶贮存在机器、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曝晒。

1.注意氨制冷装置的安全技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技术培训时,要同时列入安全技术的内容。

2.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技术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从组织上保证落实安全技术工作。

3.必须建立关于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更新、事故等技术档案,机械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作永久性保存;制冷装置的车间运行记录至少应保存五年。

4.对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徒工必须在老工人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并由地方商业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无证不准独立操作。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不违章作业并有权阻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

5.氨制冷装置发生事故,应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程办理。凡属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直接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每一起重大事故报告时,也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发生事故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同时,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门调查,做出结论和处理意见。

安全防护

1.氨压缩机必须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铅封。

2.氨压缩机水套和冷凝器须设冷却水断水保护装置。蒸发式冷凝器须另增设风机故障保护装置。

3.为防止氨压缩机湿冲程,必须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中间冷却器上设液位指示、控制、报警装置。低压贮液器设液位指示、报警装置。

4.在机器间门口或外侧方便的位置,须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总开关,此开关应能停止所有氨压缩机的运转。若机器控制屏设于总控制间内,每台机器旁应增设按钮开关。

5.机器间和设备间应装有事故排风设备,其风机排风量应不小于8次/小时换气次数的要求。事故排风用的风机按钮开关须设在机器间门口,并应用事故电源供电。

6.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氨泵、油泵、水泵等的转动部位,均需设置安全保护罩。

7.禁止闲人进入机器间和设备间。

8.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设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墙或栏杆。贮氨器(即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9.检修氨压缩机、辅助设备、库房内冷风机、蒸发管道、阀门等,必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的照明用具,潮湿地区采用12伏及以下的。

10.机器间外应设有消火栓。机器间应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夹、柠檬酸等必须的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设在便于取得的位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使用。操作班组的工人,应熟练地掌握氧气呼吸器等的使用和抢救方法。

仪表和阀门

1.每台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氨器、分配站、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低压贮氨器、氨泵、集油器、充氨站、热氨管道、油泵、滤油装置以及冻结装置等,均须装有相应的氨压力表。

2.氨压力表不得用其他压力表代替,且必须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铅封。氨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精度不得低于2.5级。蒸发压力侧应采用能测量真空度的氨压力表。压力表每半年须经法定的检验部门校正一次,其他仪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氨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须避免冻结及强烈震动。若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铅封损坏等,均须立即更换。

4.每台氨压缩机、氨泵、水泵、风机,都应单独装设电流表,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5.氨压缩机间应设有电压表,并定时记录电压数值。当电网电压波动接近规定幅度时,要密切注意电流变化、电机温升,防止电机烧毁。

6.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性。电缆管用不燃的绝缘材料包裹,大功率负荷电缆不得直接与聚苯乙烯或聚氨脂隔热板型建筑物接触。

7.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密封器端、分配站供液、热氨站的集管上,应设置温度计,以便观察和记录制冷装置的运转工况。

8.氨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16公斤力/厘米时应自动开启;双级压缩机之低压机(缸)上的中压安全阀,当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6公斤力/厘米时,应能自动开启,以保护氨压缩机。

9.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低压循环器、低力贮氨器、中间冷却器等设备上均须装有安全阀。当高压设备压力达到18.5公斤力/厘米,中、低压设备压力12.5公斤力/厘米时,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

10.制冷系统安全管公称管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公称通径。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根安全管时,总管的通径应不小于d32毫米,不大于d57毫米,安全阀泄压管应高出氨压缩机间房檐,不小于1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不小于3米。

11.氨压缩机和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校验一次,并铅封。安全阀每开启一次,须重新校正。

12.在氨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氨泵出液管上,应分别装设气、液止回阀,以避免制冷剂倒流。

13.冷凝器与贮氨器之间应设均压管,运行中均压管应呈开启状态。两台以上贮氨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液体均压管(阀)。

14.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氨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集油器等设备,均应装设液面指示器。玻璃液面指示器应采用高于最大工作压力的耐压玻璃管,并具有自动闭塞装置。采用板式玻璃液面指示器则更好。

八、相关记录

1、《氨机房运行记录》—记录机组运行、库温、容器、管道和设备操作情况—制冷操作工。

2、《氨机房维修记录》—记录机组、辅助设备、管道等维修情况—制冷维修工。

3、《设备及安全装置维保和检查记录》—安全自检和维保记录—值班人员。

【第5篇 气瓶充装配电室 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定。

2、凡高压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3、低压闸刀不能带负荷合闸和拉闸,在操作前,必须与用电部门联系。

4、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并设专人看管,严禁带电修理。

5、电器设备如果跳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未查明原因和修复前,不得强行合闸。

6、电器设备的所有连接接头要紧固,并应经常进行检查。

7、临时照明,动力线必须架空,不准与其它工具设备等互相碰撞、摩擦,用完后必须立即拆除。

8、室外夜间作业,照明灯不准安装在带气作业的正上方。电线绝缘要良好,接头要牢固,灯口与灯泡接触要牢固。避免发生火花。

9、各种机械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和接零。

10、电器设备漏电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严禁用水或其它液体灭火机泼浇,以免发生危险。

11、电器设备的接地,应按规定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水管等做接地线,电器部分不得有漏电现象。

【第6篇 某气瓶充装站 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 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7篇 气瓶充装站 制度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 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8篇 气瓶充装运输管理制度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9篇 氧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安全附件的使用、管理、检修、事故处理等内容和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氧气充装站。

2.内容与要求

2.1 基础管理

2.1.1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条件,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2.1.2 坚持修理保养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1.3 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建立以安全技术负责人为首的设备管理网。由设备员全面负责管理,认真做好使用管理检修润滑事故处理等工作。

2.1.4 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主要设备应明确专人管理(挂牌)。

2.1.5 建立仪器仪表,安全附件台帐和档案。

2.1.6 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及修理台帐。

2.2 使用和管理

2.2.1 所有设备的操作人员,实行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2.2.2 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运行工况及时记录。抄表的时间、项目应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抄表记录应真实、及时、规范。

2.2.3 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2.2.4 设备运行中应进行点检和巡检,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及超负荷运行。

2.3 检查,检验和检修。

2.3.1 设备员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和安全附件的校验周期,编制设备的检修计划,报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3.2 设备的检查,检验和修理,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

2.3.3 压力容器,液氧贮槽,槽车的内外部检验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2.3.4 氧气瓶至少每三年送有资格的无缝气瓶检验站进行检验,并作好记录。

2.3.5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的校验应符合计量部门的规定。温度计,液位计等其他仪器仪表的校验(修理)按有关规程

进行。

2.3.6 避雷针,贮槽,管道等接地电阻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电阻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2.3.7设备的润滑系统,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添加和更换润滑油。

2.3.8 凡检修保养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仪器、仪表或另部件,严禁使用油脂。检修使用的工具,更换的另配件应进行严格的脱脂。

2.4 设备事故处理

2.4.1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作到“四不放过”。

2.4.2 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3.检查与考核

3.1 设备运行记录,保养情况,每周检查一次,每月考核一次。

3.2 发生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充装门卫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门卫的工作和要求。

1.2 本制度适用于氧气充装站。

2.内容与要求

2.1 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严守岗位,做好防火及保卫工作。

2.2站内为重点防火部位,严禁一切烟火及火种带入。

2.3机动车辆入站,应随车配齐灭火器材。

2.4严禁氧气瓶与其它相抵触的气体混装出入站区。

2.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等由本站有关人员陪同,经登记后方可进站。

2.6外单位来站的车辆及人员应服从门卫人员管理,进出站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检查与考核

3.1 站长、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门卫的工作,给予奖惩。不称职者及时更换。

【第11篇 气瓶充装前检查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充装前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 本制度适用于氧气充装站。

2. 内容与要求

2.1 氧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必须经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2 充装前的氧气空瓶逐只进行检查。

2.3 空氧气瓶必须按规定检查气瓶注册编号。若编号不符合规定,应重新进行注册编号。编号形式见下图。

编号的颜色为黑色。

2.4 充装前检查员应按《氧气瓶充装前检查规程》对氧气瓶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

2.4.1 原始标记检查。

2.4.2 气瓶瓶阀检查。

2.4.3 安全附件检查。

2.4.4 检验期限检查。

2.4.5 外观检查。

2.4.6 瓶内余气及余气性质鉴别。

2.4.7 油脂的检查。

2.4.8 氧气瓶注册登记标记检查。

2.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2.5.1氧气瓶未经注册登记,色标不符合规定,瓶内气体性质没有确定。

2.5.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5.3 瓶内无剩余压力。

2.5.4 超过检验期限

2.5.5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

2.5.6 氧气瓶沾有油脂。

3. 检查后的处理

3.1认真逐项填写检查记录。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3.2合格气瓶交充装工进行充装。

4. 检查与考核

4.1 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气瓶检查员的工作责任性,对于不负责任的气瓶检查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4.2 对于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应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2篇 气瓶条码充装管理制度

1、按照“一瓶、一码、一档”的要求,负责为本单位的气瓶安装符合db32/1931-2022要求的条码标识,如实记录气瓶技术档案数据。

2、不充装未安装条码标识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安装和申报登记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条码制造单位提供的条码标识;不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和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3、购买省内制造的气瓶可要求制造单位安装条码标识和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购买外省制造气瓶可委托制造单位负责安装条码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对送检气瓶可委托定期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

4、安装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气瓶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申请信息。

5、安装条码充装管理软件系统;配备相应扫描采集接收和充装连锁设备。

6、配备有自动连锁功能的充装设备。

6.1满足充装现场的防爆要求,防爆性能符合gb 3836.1的规定。

6.2具备定量灌装、到量自动切断的功能。

6.3具备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的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

6.4具备对无条码、超期未检、过期报废、无技术档案和非自有气瓶自动锁闭的功能。

6.5具备与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实时通讯的功能。

6.6具有充装记录临时存储和实时上传的功能。

7、充装检查应同时采用人工外观检查与条码扫描识别、自动报警提示相结合的方式逐瓶进行。

8、充装记录应完整、准确,充装记录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为4年。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介质名称、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秤者姓名或者工号、充装日期。

9、应对条码应用系统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

【第13篇 气瓶充装站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且在检定周期范围内。消防器材到检定周期应由安全员及时送往消防部门检定,对不合格者应予以更换,并作好记录。

2、定人定岗经常保持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保管,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有关人员必须熟悉各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3、平时不得随意动用灭火器材。对消防栓、消防枪、消防水管、阀门要经常检查,每周要擦洗一次,保持清洁,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4、保持消防水池内经常有水,随时处于战备状态。全体职工一定牢记“以防为主”的原则,共同搞好消防器材的保管和安全防火工作。

【第14篇 气瓶充装作业检查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检查:

(1)气瓶是否为站内登记过气瓶。

(2)车牌号码与ic卡是否对应。

(3)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钢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

(4)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

(5)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6)瓶体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以及其他能影响气瓶强度和安全使用的缺陷。

二、充装中检查

(1)ic卡显示读数是否正常。

(2)售气机计量仪表读数、压力是否正常。

(3)充装过程中是否有漏气现象。

三、气瓶充装后检查:

(1)瓶壁温度有无异常;

(2)瓶体有无出现鼓包、变形、泄漏或充装前检漏的缺陷;

(3)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处的气密性是否良好;

(4)瓶内天然气气体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第15篇 气瓶检查充装 规定

1) 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 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 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

充装管理制度规程(15篇)

1建立车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2每班充装前,当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充装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3充装员、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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